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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特邀嘉宾:

  吕小鹏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夏正芳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何平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

  

  2021年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决定,本刊特邀几位参与决定制定的嘉宾为您做全方面的解读。

  问:我省早在2000年就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公路条例》,对推进我省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次对条例修正的背景是什么?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进行此次修正?

  何平:随着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施行、交通运输改革的推进,以及交通运输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需要对原条例进行调整完善。一是适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要求。如原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与公路用地最小间距的规定,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完全一致,亟需优化修改,与上位法更好地衔接。二是适应我省交通运输改革的需要。目前,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和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出台,省级、市级层面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县级的改革也正在加快推进。公路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迫切需要结合改革的需要和江苏实际,对原条例确定的公路管理体制、管理主体等进行重新调整。三是解决我省公路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如:公路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根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百吨王”时有发生。

  问:此次修正主要对条例作出哪些调整?

  吕小鹏:原《江苏省公路条例》自2000年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我省公路事业发展,对百姓出行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省和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际等,进一步调整、明确公路有关管理职责。二是在路政管理这一章中,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一定距离控制新建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增加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平交道口安全治理,对交通事故多发的平交道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标志、标线,设置信号灯、示警桩、减速装置等设施,必要时予以改造或者关闭;增加应对重大疫情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点的内容,对因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动物疫病控制,确需在公路上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作出规定。三是增设“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专章,突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科技治超和信用监管,切实保障公路安全。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绿化带”,防止公路两侧过度绿化,浪费耕地。

  问: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对保障公路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源头治超是治超的关键,控制不住源头,仅靠路面执法,无法从根本上治理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请问条例对加强源头治超有哪些规定?

  夏正芳:源头治超是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关键。这次条例修正,全面总结了我省已有的成功做法,并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着重在三个方面对源头治超作了系统性制度设计。一是在车辆管理源头方面,条例规定,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企业和货运车辆、拖拉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车辆和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二是在货物装载源头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运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称重监控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实时传输称重监控记录。三是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条例规定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安装称重监控设施或者未确保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除了源头治超,条例在加强科技治超方面还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夏正芳:科技治超是在抓好源头治超基础上,实现路面治超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对于解决传统完全依靠“人海战术”、治超成本过高、治超效率偏低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主要作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对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进行了全面规定。条例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建设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安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称重监控设施。以此构建完善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网络。二是对货运车辆通过动态检测监控区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随着动态检测监控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货运车辆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逃避检测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条例要求,货运车辆行经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采取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对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的应用进行了明确。条例明确对动态检测监控设施记录的超限超载事实和检测确定的质量、外廓尺寸等,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处理的依据。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用于超限超载检测的设备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启用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并在来车方向至少二百米处设置提示标志;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问:超限运输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综合治理,请问条例对此有哪些具体规定?

  何平:系统治理非常重要,在条例修正过程中,我们对此作了反复研究,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一是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方面。在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完善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机制,加强超限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综合治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二是在区域联动方面。根据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活跃,交通联系紧密的实际,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省际公路路网的实际情况,加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建立联动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工作机制,统筹布局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加强执法信息共享。三是在信用治超方面。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管理。

  问:在这次新冠疫情防控中,公路的入口检查起到了很大作用,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如何处理好疫情防控与公路通行的关系,这次条例修正作了哪些规定?

  夏正芳: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了疫情防控工作。这次条例修正,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如何处理好疫情防控与公路通行的关系,也提出了修改建议。对此,针对因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动物疫病控制,确需在公路上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此外还明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运行,应当在满足卫生检疫、动物疫病控制需要的同时,减少对公路通行的影响。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新增的这些规定,目的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时有法可依,实现最大限度地控制相关传染病的传播、扩散,同时降低对公路通行的影响。

  问:修正后的条例实施在即,对贯彻实施条例有什么要求?

  吕小鹏:条例的修正为推动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特别是对于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而言,增设专章予以调整,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法规学习宣传,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包括报纸、网站、新媒体等进行全方位宣传和解读,加深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和理解,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条例的执行和运用能力;此外,各级执法机关要带头进行学习和培训,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要认真对照条例修正内容,全面梳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根据我省实际和有关行业特点制定或者修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创新执法监管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公路治超信息化平台建设,促进路警协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跨省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完善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用管理制度。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sy/jd/202106/t20210621_53044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