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国资监督制度 管好人民共同财富
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是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在本质上就是为人民守好国资家底、管好共同财富。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注重法治引领,让国资管理监督“有章可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7年12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
省委高度重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2018年12月印发了《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经过几年来的有效实践和积极探索,我省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实现良好开局,为进一步健全监督制度、逐步完善监督机制夯实了基础。因此,省人大常委会从我省实际出发,及时出台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的内在要求。决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推动人大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新职责和新任务,促进我省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突出重点内容,让国资管理监督“有的放矢”
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是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而不是国有资产管理。决定坚持这一定位,紧扣中央和省委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决定相关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和工作推进情况,在遵从全国人大决定主要框架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坚持全口径和全覆盖相统一,积极作为和量力而行相统一,针对性、可行性和前瞻性相统一,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拓展,尤其注重将省委意见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和原则要求明确为指向具体、相对可操作的内容,坚决贯彻党的主张,充分体现江苏特点,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决定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监督的基本方式和程序、规范报告内容和提升报告质量、完善监督机制和增强监督实效等。决定按照省委意见要求,根据我省当前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的实际进展,拓展了国有资产报告范围,将全省重大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列入国有资产报告重点内容,同时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资产管理情况,也要在条件成熟时及时纳入国有资产报告体系,充实报告内容,提高报告质量。
为了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决定还对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的重点进行了细化。一是关注开发区、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不同情况,重点关注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包括稳步推进开发区、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研究探索开发区、街道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有效弥补监督“盲区”,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全口径、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督实效。二是关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情况。作为经济大省,江苏要坚定不移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努力在全国达峰之前率先达峰。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能源安全、降碳减排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关系,抓紧建立我省达峰行动方案体系,有序展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布局,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为全国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更多江苏贡献。三是关注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责任追究情况。将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通过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动企业合规经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创新方式方法,让国资管理监督“握指成拳”
决定以国有资产监督方式方法的系统性和融合性为着眼点,打出监督“组合拳”,形成监督合力。一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预算管理监督相衔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领域。新时代人大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必须逐步与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衔接,通过全口径的国资预算审查,实现对国资的全过程监管,保障国有资产的监督实效。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增加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的规定。同时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推动建立多层次、多角度,既明确分工又有机衔接的报告和监督机制。二是推进国资管理监督和审计监督相衔接。决定要求,审计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全覆盖的要求,加大审计力度,形成审计专项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三是推进国资管理监督和监察监督相衔接。决定明确,要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对通过巡视发现和纪检监察处理涉及国资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人大常委会要及时掌握情况并推动有效解决。
督促整改落实,让国资管理监督“长出牙齿”
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链条上,督促问题整改,增强监督实效,让人大监督真正“长出牙齿”并咬合有力,是党中央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之初就提出的明确要求。决定紧扣这一要求,明确提出:一是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将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二是开出督办清单。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整改落实。三是强化日常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定期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四是提升监督质效。健全与省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突出问题整改,促进政府完善相关制度,提升管理成效。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决定出台后,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推动其得到全面、正确、有效贯彻落实,推动各地定期晒出国有资产“明白账”,使国有资产家底更加透明、管理更加规范,使人大监督更加有力、更富刚性,力促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更好造福人民。
相关链接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sy/jd/202107/t20210730_5312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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