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9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聚焦解决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服务就业创业,条例将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条例构建了“加强人才培养、产业园建设、标准化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格局,以法治力量推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在加强人才培养方面,条例明确,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发展等重大战略,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
在产业园建设上,条例明确可通过租金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集聚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在标准化服务方面,条例指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规范引领作用。同时,建设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为求职者就业、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服务支撑。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有效载体。条例中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为公共和经营性两种。其中,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政府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则由市场主体设立。
为进一步促就业保发展,条例中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八项免费服务,包括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等。
条例提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同时,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选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条例还从个人求职、用人单位信息发布等方面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进行细化规定,保护求职用人双方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针对人力资源市场部分乱象,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不得发布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或发布的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不得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等。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2/10/08/1010364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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