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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和废止《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人大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作出修改,对《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予以废止。

   一、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市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3.将条例中的“区、县”全部修改为“区”。

   二、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将第六条修改为:“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3.将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4.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大会秘书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分别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5.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需要其他机关、组织共同办理的,应当自接到交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6.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进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告知代表,征求代表意见。落实情况同时抄送代表工作机构。”

   7.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十月份,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全体代表。”

   三、废止《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2005年10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和废止〈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11月 日在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雷颖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和废止〈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深刻阐释,对加强新时代人大制度建设、提高人大工作实效提出新的要求。今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了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健全地方人大组织和工作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有效衔接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范,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有必要对代表议案条例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202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信访工作条例》,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依据和遵循。3月29日,国务院作出了废止《信访条例》的决定。为做好工作衔接,有必要废止《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云林副主任、浙闽副主任听取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法工委、代表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广泛征求了市信访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涉及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代表议案条例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容。

   二是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在代表议案条例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中增加有关监察机关的内容。

   三是固化代表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中将“两次答复”等转化为制度规范。

   四是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废止《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tjrd.gov.cn/flfg/system/2022/11/25/0300265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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