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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10月27日,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就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3万件,其中,立案并审结244.4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35万件,纠错率14.3%。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吸纳行政争议的入口偏窄,部分行政争议无法进入行政复议渠道有效解决。二是案件管辖体制过于分散,群众难以找准行政复议机关,不利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案件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审理标准不统一,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修改行政复议法。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对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作出部署,要求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法,将改革方案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修订草案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强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责任;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

  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张 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0/2ce90b7587e44532824724a2f0ad89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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