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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地方明确事项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契税适用税率和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

  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

  二、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认定,免征契税。

  三、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办法

  符合上述规定(一)(二)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应当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提请当地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供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链接地址:http://epaper.lnd.com.cn/lnrbepaper/pc/layout/202108/03/node_02.html

  


原文链接:http://www.lnrd.gov.cn/contents/284/59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