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质量安全
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2006年制定,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对于此次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从五个方面介绍了主要修改内容。
在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方面,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加强收储运环节监管,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方面,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并确保严格实施。
在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方面,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源头治理,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对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控制;明确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要求,防止对农产品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追溯管理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可明晰。
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并明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同时,强调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建立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为了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做好行刑衔接作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规定了较轻的处罚,既起到震慑作用,又兼顾农户的发展现状,引导农户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9/67db51fd0ae64dcca9556ba6daa0680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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