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一、拟对2021年法规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项目(4件)
1.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经初审)
2.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通过)
3.山东省慈善条例(已通过)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已经初审)
(二)年内初次审议的项目(13件)
1.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1月)(已通过)
2.山东省南四湖生态保护条例(5月)
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5月)
4.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5月)
5.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7月)
6.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7月)
7.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7月)
8.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9月)
9.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9月)
10.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9月)
11.山东省生产安全条例(9月)
12.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修改)(11月)
13.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11月)
(三)跟进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8项)
1.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适时制定或者修改《山东省传染病防治条例》《山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2.跟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适时制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4.围绕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制定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统筹省和沿黄设区的市开展黄河相关立法。
5.根据民法典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清理。
6.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开展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
7.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或者机构改革情况,适时修改《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8.废止《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四)启动前期工作并抓紧推动的立法事项(6项)
1.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创新引领方面:制定或者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技术市场条例、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地方金融条例、邮政条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等。
2.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制定农村供水条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条例等,修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技术推广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
3.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方面: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条例、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残疾人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
4.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平安山东建设方面: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条例、食品安全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条例等,修改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
5.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修改森林资源条例等。
6.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教育文化发展方面:制定反食品浪费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学校条例、文化产业促进条例、齐长城保护与管理条例、泰山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修改职业教育条例等。
二、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重要指示要求,围绕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紧扣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确定的我省“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找实地方立法工作的切入点和发力点。要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穿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地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都要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坚决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落地生根,确保真正体现到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制订、立法项目确定及法规内容上。
(二)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机制,持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一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探索创新,优化工作流程,增强地方立法的前瞻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二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到立法选题、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不断探索和丰富有利于发挥主导作用的方式途径,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问题和分歧。完善立法评估制度,不断提升立法科学化水平。三是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完善立法听证、论证、座谈、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更好汇聚民智、体现民意,不断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四是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善于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解决实际问题。五是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继续拓展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的广度和深度,注重发挥好有专业背景和专业特长代表的作用。继续发挥立法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六是加快推进智慧立法,善于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服务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刚性和成效。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全覆盖,指导督促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普遍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并推动该项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延伸。
(四)强化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统筹协调,不断提高审查指导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一是对设区的市立法涉及的共性问题统一把握标准,有针对性地进行统筹指导,确保市级立法与省级立法、以及市级立法之间协调有序,协同共进。二是继续推进法规逐条审查和共同研究论证机制,对合法性问题和合理性问题严格把关,提高审查意见的严谨性和说理性。三是加强立法培训和业务指导,推动设区的市立法队伍不断提升自主立法业务能力。
(五)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推进立法工作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注重选拔优秀立法人才,不断健全立法干部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六)进一步加强立法理论研究。把全面深入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研究的重中之重。加强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建设,推动组建立法研究院,汇集各方智慧,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制度创新提供重要平台和依托。
(七)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把立法工作同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立法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努力讲好地方立法故事,着力加强面向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进一步加强对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推动这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进入千家万户,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023/202104/3442baaa-b24b-4cf0-b1ed-a8af2db180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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