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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不断建立健全 依法促进家庭教育 守护儿童健康成长(法治头条)

发布时间:2022-08-12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图①: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妇联工作人员向社区居民宣传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田凯平摄(人民视觉)

  图②:江苏省泗洪县上塘镇马巷村,志愿者对留守儿童进行暑期课业辅导。许昌亮摄(人民视觉)

  图③:山东省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小学,学生在听检察官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李海涛摄(影像中国)

  

  今年1月1日,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的“家事”上升到新时代的“国事”。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法律的高度为家庭教育确立了行为规范,也为国家和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制定了措施、确立了目标,既依法惩戒“养而不教、监而不管”,也依法纠偏“教而无方、教而不当”,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司法举措

  今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裁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事情源于该院审理的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2020年,胡某、陈某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后,女儿由母亲陈某抚养,但母亲长期疏于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父亲胡某知晓后,通过请保姆的方式履行其对孩子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只是让孩子一个人与保姆居住。

  鉴于父母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情形,加之孩子表示更愿意和母亲共同生活,法院审理认为,还应再给予母亲一次自我纠错、重新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机会,最终判决母亲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然而,案件承办法官意识到,仅靠一纸判决,仍无法真正实现儿童权益的现实保护。2021年10月,家庭教育促进法表决通过,这让承办法官找到了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法律依据。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据此,承办法官拟出一份“儿童守护令”,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后,以“家庭教育令”的形式发出。该“家庭教育令”裁定,母亲应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与老师每周至少一次的联系;不得让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母亲同住,由母亲或近亲属养育与陪伴;如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司法举措,是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确保家庭教育促进法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最高法近期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期对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适用情形、教育内容、指导程序、法律后果等给予明确规范指引。

  纠正“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错误观念

  据了解,北京、湖南、江苏等多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陆续发出“家庭教育令”。通过梳理发现,父母和监护人被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有3种情形:一是疏于管教或教养失当,导致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或不当行为;二是婚姻破裂等情况,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三是缺乏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活动的监管。

  “除了依法约束和惩戒‘养而不教、监而不管’,人民法院还坚持惩戒和纠偏并重,依法纠偏和指导‘教而无方、教而不当’的家庭教育行为。”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家庭教育令不仅限于事后追责,还采取前瞻性、沟通性和指导性的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法院查明父亲日常频繁使用打骂、责罚的方式来教育孩子,存在过度责罚行为,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对此类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予以纠正,同时提醒广大家长,应遵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依法合理的方式来管教子女,纠正“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错误观念,过度责罚子女将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戒。

  2021年7月,尚未成年的小文(化名)被朋友引诱,结伙偷盗摩托车。案发后,小文主动投案自首并归还了赃物。经过讯问、走访调查,办案检察官找出问题症结:其父母认为孩子在学校读书有老师负责管教,自己可以安心打工,较少过问孩子的学习生活。“孩子之所以犯罪,与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家庭教育缺位有重要关联。”办案检察官表示。

  今年1月,综合小文犯罪情节、认错态度等情况,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对其父母发出督促监护令,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子女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对监护人提出具体要求。在发出督促监护令后,承办检察官还与社工组织建立了线上考察微信群,对小文开展心理疏导及帮教工作,制定回访计划。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对监护权的监督干预,推动筑牢家庭教育保护防线的一项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和监护履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向监护人提出针对性要求,通过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协调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和引导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注重协作联动,通过部门合作、协调机制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积极参与,发挥合力优势,提升督促监护工作质效。

  依法建立健全协同育人机制

  “我们以案件为基础,努力将促进家庭教育的理念落实于办案全流程中。但家庭教育的规范性与专业性仍有待提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乌云嘎表示,法院作出判决或发出“家庭教育令”后,应该进行哪些项目的家庭教育指导、如何对家长开展更科学精准的指导,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共同推进。

  今年4月,全国妇联、教育部等11个部门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政策体系、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构建全链条的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等6项共21条重点任务和策略措施。

  “《规划》为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引,‘协同’一词不仅在《规划》文本中多次出现,从实质上看,‘协同’意味着覆盖领域的全面。”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家庭教育促进法设立“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专章,目的是促进家庭、国家、社会等各方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家庭教育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教委等部门会签《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探索建立5项工作机制,深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妇联等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回访帮扶”等联动机制,吸纳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群体,对家长开展指导或制定具体方案……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积极探索并搭建多方参与的家庭教育平台。

  “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已经写入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多个政策文件,教育部等多个部门也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储朝晖认为,推动和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需要相关责任主体出台并践行更可检验、可操作的家庭教育政策措施。在这方面,《规划》指明了一些努力的方向,如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地制宜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形成有地方特色、有群体适应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模式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汇集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等多方力量,才能将法律规定转化为行动自觉,让家庭教育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林建军说。(记者 倪 弋)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mtgz/571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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