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 | 《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10月起实施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采取阻碍列车车门关闭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等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个人,将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铁路电力线路两侧500米内禁放风筝
《条例》提出一系列禁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条例》明确,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的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一百米的范围内、普通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十米的范围内,禁止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飞行;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确需在上述区域开展飞行活动的,应当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物体,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对散落的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及铁路安全。
个人阻碍车门关闭罚款五百元以上
铁路车站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车站周边地区治安防控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治安联防联控机制,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铁路车站周边地区实施综合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外,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以及其他禁止、限制进入的区域;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栅栏、站台、闸机等;在铁路列车禁烟区域使用诱发列车烟雾报警的物品;采取阻碍列车车门关闭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违反此规定,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将受处分
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重大隐患不立即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推诿处理;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来源:《市场星报》2022年8月1日
作者:徐越蔷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595195155033799&strColId=33c4734a0d4a48af8fdd610a7c69b6b8&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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