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受省政府委托,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郭春英在会上对《条例(草案)》进行说明。
《条例(草案)》共7章58条,除总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机关运行保障事项、机关社会责任、管理机制等作出规定和明确。该《条例(草案)》出台后将成为全国第二部机关运行保障地方性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四川机关运行保障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3月施行《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4月施行《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9月施行四川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省政府规章——《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018年分别出台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规范性管理文件——《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部全省层面统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一系列行政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施行,不断为机关运行保障管理工作提供强劲的动能,朝着法治化方向不断迈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仅推动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日益规范化,而且也为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提上日程积累了经验、夯实了基础。就目前而言,国家层面机关运行保障领域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仅有山西省于2021年施行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条例——《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长期以来,服务社会公众的支出切实做到了法治,但保障机关运行目前主要靠规范性文件。”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而言,保障机关运行法治化程度还需进一步提升。“以法律形式对机关资产、行政经费、服务保障等管理作出规定,明确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方面的事权,既是加强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依宪依法行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同志表示。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琐碎等特点。朱列玉说,“机关运行保障管理工作涵盖近200万个公共机构、5000万工作人员,关联到1亿多家庭人口,迫切需要在现行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提升,制定一部专门的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法。”面对新时代的迫切“呼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将机关运行方面的立法项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列入国务院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2022年全国两会上,朱列玉提交《关于加快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管理立法的建议》。近期,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国家层面机关运行保障领域第一部专门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呼之欲出。
2021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四川列入全国开展机关运行保障地方立法的5个省(市)试点地区,鼓励因地制宜、先行先试,为全国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提供“四川经验”。2021年3月,《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列入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当年立法计划,2022年分别列入制定类计划和审议项目。四川机关事务标准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工作在全国系统率先开展,也在全国较早探索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模式,特别是2018年被确定为全国首批机关事务标准化省级试点后,理论研究、应急管理、文化建设等工作也走在全国前列,以立法形式系统总结提炼和固化这些制度成果和经验做法,有助于推广拓展四川改革创新成果。诚如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同志所言,“加快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有力举措,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条例(草案)》的制定正当其时、意义重大,既是为全国提供先行先试的四川经验的时代使命,也是四川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全新转变,更是进一步提升四川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制度性安排。
今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事务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机关事务工作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推动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草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机关运行保障管理工作相关事宜谁来保障、保障什么、怎么保障、如何监督等问题,是贯彻习总书记对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过紧日子、建设节约型机关等要求的具体体现。
《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部分,既明确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阐述了概念与内涵,也明确了各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以及对乡镇、驻地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等内容。郭春英说:“多年来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机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制约了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治理现代化,阻碍了高质量发展。这一部分的明确规定,理清了职责,避免政出多门,减少部门间攀比、重复建设和苦乐不均,将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益。”
《条例(草案)》第三章“机关社会责任”部分,明确规定在践行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生活垃圾分类、反食品浪费、资源开放共享等方面,各级机关应在承担的社会责任上充分发挥引领、表率作用。“这一部分的明确规定,大大拓展了机关运行保障的内涵,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情怀,彰显了党政机关的责任担当。”郭春英说道。
《条例(草案)》第四章“保障管理机制”部分,根据保障机关运行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工作经验基础上,明确了集中办公、尚未集中办公机关运行保障的两种组织实施方式,提出了计划保障机制、社会化保障机制、规定标准化和信息化保障机制、应急保障机制、文化建设机制、理论研究机制等7项管理机制。扫除决策层的“拦路虎”、清除协调层的“中梗阻”、打通执行层的“断头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全方位地、由表及里地纵深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体制机制自我革命。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hyzt/cwhhy/1336/202207/t20220727_41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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