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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再次修订,有何重要调整?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高利国/文 王正星/图)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据介绍,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全省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一些条款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故亟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

  

  会议现场

  时隔4年,为何要再次修订?

  202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了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认真全面清理。其中,《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民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亟须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的修改内容与省住建厅多次研究,2021年6月1日,召开由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业协会,及部分街道办、社区、居民代表和律师等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有关修改内容进行了研究论证,形成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又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等征求意见。同时,在河南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进行立法调研。

  与上次相比,此次修订亮点在哪?

  第一个亮点是,加强党的领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意见》提出,要“加强党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近日,省委启动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全面推行“红色物业”创建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以进一步深化基层党建引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总则中增加了关于加强党建引领的条款,内容为:“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二个亮点是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和组成作出基本规定。据悉,为进一步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效解决业主委员会缺位或者失灵产生的问题,对因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成立的,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况,影响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参考国家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借鉴北京、黑龙江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在《条例》中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等作了基本规定。

  

  编辑:谭敏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1/07-27/1294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