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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之一: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高利国/文 王正星/图)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书面听取关于《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明。6月24日,该条例经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强化了党建引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化了行政监管服务,明确了法律责任,将解决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不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不高、物业服务标准不规范、公共收益管理混乱、物业业主矛盾化解机制不健全等难题。

  

  会议现场

  条例聚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了具体规定,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创设性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并对其组建条件、组成人员及其主要任务进行明确。

  

  会议现场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一、提出申请

  物业服务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60日内按照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物业服务区域证明;业主名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成立筹备小组

  物业服务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10人以上业主联名或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人数为7至11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2。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将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与筹备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筹备组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筹备组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时,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未能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筹备组。

  主要依法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筹集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确定公共收益及孳息的管理、使用、监督、审计等方式;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方案;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以及聘用专职人员数量和薪酬的来源、支付标准;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四、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基本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抄送所在地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文应当载明名称、届别和有效年限等内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90日内,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并将换届选举情况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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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谭敏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1/07-27/129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