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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之三:物业公司有哪些义务?须公示哪些信息?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高利国/文 王正星/图)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书面听取关于《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明。6月24日,该条例经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强化了党建引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化了行政监管服务,明确了法律责任,将解决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不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不高、物业服务标准不规范、公共收益管理混乱、物业业主矛盾化解机制不健全等难题。

  

  会议现场

  条例聚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了具体规定,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创设性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并对其组建条件、组成人员及其主要任务进行明确。

  

  会议现场

  物业公司有哪些义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委托服务的,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那么,物业公司有哪些义务?

  1.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2.采取加强日常巡查、设置警示标志等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3.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4.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引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6.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其他方面,物业服务人的义务还有:

  1.应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社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2.应加强对员工、物业服务外包人员的文明服务教育和管理;

  3.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绿化、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对于电梯、消防设施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组织进行维修养护。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须公示哪些信息?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1.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事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等;

  2.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3.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4.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以及收益情况等;

  5.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6.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修养护情况;

  7.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条例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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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谭敏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1/07-27/1295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