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之四:业主有哪些行为需禁止?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高利国/文 王正星/图)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书面听取关于《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明。6月24日,该条例经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强化了党建引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化了行政监管服务,明确了法律责任,将解决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不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不高、物业服务标准不规范、公共收益管理混乱、物业业主矛盾化解机制不健全等难题。
会议现场
条例聚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了具体规定,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创设性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并对其组建条件、组成人员及其主要任务进行明确。
会议现场
业主有哪些行为需禁止?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2.侵占、损坏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
4.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擅自架设或者私自拉设电线、电缆;
7.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8.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乘坐电梯;
9.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
10.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11.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1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13.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14.违规出租房屋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15.使用地锁、石礅、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16.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7.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18.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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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敏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1/07-27/129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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