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体育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立法过程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体育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代体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当前,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尚未得到较好满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破除束缚体育发展的障碍。同时还要看到,体育法已经颁布二十多年,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体育事业改革实践需要法律的推动与保障,各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体育法与其他法律冲突的问题亟待解决,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等国际赛事相关法律问题急需法律支撑,大量涌现的群众性商业性赛事活动需要法律监管作出回应。因此,修改体育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修改体育法。社会委在前期调研等工作基础上,于2020年11月正式启动体育法修改工作,2021年3月牵头成立了体育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中国残联等。社会委多次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协商、交换意见,采取实地调研、委托调研、视频座谈等形式深入研究法律修改的重点难点问题,并书面征求了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广泛听取了各级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各级体育总会、各类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企业、学校,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二、体育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体育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维护体育发展良好秩序,更好保障人民体育权益,为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体育法修改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落实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体育法修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着力推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推动完善国家体育健康评价体系和标准制度,健全体育事业共建、体育资源社会共享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突出依法保护公民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明确促进全民健身的保障手段,提高全民族的体质健康水平,确保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人民主体地位。
二是聚焦解决体育事业发展突出问题。当前,体育事业改革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主要有:全民健身、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发展不协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体育促进全民健康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青少年体质下降趋势明显,体育组织发展不规范,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不顺畅,体育产业发展不平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体育仲裁缺失,监督管理不到位,体育执法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等。修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体育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三是确保修法与体育事业改革协同推进。近年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各地也出台了许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了体育法治建设的发展,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修订草案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将适应体育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做法写入了法律。
四是做好体育相关领域衔接协调。一方面,修法坚持系统观念,既处理好体育内部各种形态之间的关系,又注重促进体育与教育、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其他领域协同发展。在强调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基本法定位的同时,做好与民法典、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仲裁法以及全民健身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另一方面,修法坚持立足国情,做好与国际规则的对接。既汲取国外经验,尊重并加强对国际体育组织规则的理解与掌握,更落脚中国体育发展的实际,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中国特色。
三、体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体育法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2009年、2016年分别进行了个别条文的修改。总体来看,该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仍然是适用的。因此,修订草案在保留现行法基本框架的前提下,根据中央精神和现实需要补充新的内容,对章目编排及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对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作出修改。修订草案目前有11章,分别为总则、全民健身、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文增加到109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充实总则规定
为实现体育与国家战略的对接,增加“推动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的立法目的,明确“以全民健身为基础”的体育工作方针;根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强调促进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增加“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的规定;突出权利导向,明确规定平等参与权利,并在其后章节予以具体保障;将原第二章中有关保护传统体育的条文上升至总则,凸显对传统体育保护的重视;增设“体育活动原则”条款,规定了体育活动需要遵守的普遍规则;增设“体育产业”条款,明确体育产业的内容与发展方向。
(二)强化全民健身国家战略
全民健身作为国家战略,对提升国民体质,促进全民健康战略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突出全民健身的重要基础性保障作用,章名由“社会体育”修改为“全民健身”,并增加“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条款;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增加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等具体措施;规定促进全民健身的保障手段,并对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给予特殊保障;与时俱进地对文字进行修改调整,使得条文更加贴近现实。
(三)落实体教融合新要求
学校是传授体育知识,培养学生体育习惯的重要阵地。针对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在学校体育中明确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学校等各自的职责,推动学生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新增“保证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和“在校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等条款,以确保学生有充足的体育锻炼时间;新增“鼓励学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等条款,将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结合起来;修改“体育考试”条款,积极提升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最终实现增强学生体质的目的;新增“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学校体育督导”等条款,保障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顺利安全;此外,还新增拓展优秀运动员就业渠道条款和幼儿体育条款,扩展“学校体育”规范的内容。
(四)促进竞技体育发展
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是体育的核心内容之一。修订草案新增运动员权利保障条款,加强运动员权利保护;调整运动员注册管理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条款,进一步推动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竞技体育更好发展;新增职业体育条款,促进职业体育竞技水平的提高。
(五)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
新增反兴奋剂章节,体现了我国反兴奋剂的决心。主要内容是将反兴奋剂条例进行提炼,总结上升为法律条文的内容,对反兴奋剂工作进行规范,包括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原则;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兴奋剂;国家建立反兴奋剂管理机制、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反兴奋剂国际合作等。
(六)发挥体育组织作用
“体育社会团体”章名更改为“体育组织”,顺应了国家有关要求和时代发展趋势,“体育社会团体”是“体育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组织”的内涵和外延更广、更大。进一步弱化行政色彩,明确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责范围,以及与行业管理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关系,更符合依法治国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新增维权和自律条款,保障体育组织权利,促进单项体育协会的健康发展。
(七)监管和促进并重
体育事业发展既要科学监管也要加大保护。修订草案用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三个章节分别予以体现。保障条件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了社会力量办体育的多种优惠措施;在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开放等方面,细化了有关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和刚性,以将全民健身落到实处。新增“体育仲裁”章节,改变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现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新增“监督管理”章节,进一步压实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对赛事监管的方式方法,并规定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的熔断机制。
此外,修订草案还细化了法律责任,让修订后的体育法更加具有强制性和执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6/ef76f5aa9e0f49f081c1ba37f998d5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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