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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落地难”?上海人大代表建议增加社会监护职能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意定监护的相关条款对于上海这座老龄化城市意义重大。尽管法律赋予老年人自主确定自己监护人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客观因素,找到合适的监护人却并不容易。

  为此,上海市人大代表陈婕提出建议,鼓励建立社会监护人组织,服务有需求的老年人,让《民法典》中的监护条款落到实处。

  意定监护遭遇“落地难”

  陈婕代表指出,目前,上海已进入超老龄化阶段,独居和空巢老人、失能失智老人不断增加,伴随失独家庭养老困局,传统子女监护的家庭功能减弱;同时,由于城市文明化程度的提高,解决心智障碍人士等特殊人群的养老,也成为解决民生的关注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使得老年人通过这项制度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养老,照管自己未来能力减弱时的生活、医疗、民事活动等事务。

  但是,陈婕发现在实践过程中,仍有很多老人或心智障碍人士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找不到可以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另一方面自然人存在“死亡、健康”风险,进而由社会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的需求正在逐渐增加。

  陈婕表示,目前没有相关实施细则指导民政局、居(村)委会如何指定监护。加之社区的繁杂事务需要将此类监护事务转接给专业社会监护组织减轻社区压力,但没有相关实施细则指导民政局、居(村)委会如何监督和转介。同时,意定监护人的权利过大,在监护服务的过程中,有存在侵占被监护人财产的可能性。

  建议增加“社会监护”职能

  为此,陈婕建议鼓励现有的相关性组织在业务范围中增加“社会监护”职能,扩大业务范围。鼓励现有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或自然人(如律师、社工)发起成立专业性的“社会监护人组织”,由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通力高效形成多家社会组织,服务于全上海市有需求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提供便捷通道方便该类社会组织登记,相关市区委办局及相关部门应主动担任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陈婕认为,社会组织的监护服务与被监护人财产监管必须分离,由第三方(如公证机构、基金会、信托机构、政策性特殊信托公司等)进行监管。被监护人死亡后的财产与“社会监护人组织”提供的监护服务不挂勾,可定点向第三方慈善机构进行死后捐赠,生前意定监护协议、身后捐赠文书均须以公证方式作出。同时鼓励民政局、居(村)委会、基金会、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担监护监督职能,更好地监督“社会监护人组织”的监护服务,形成“铁三角”的监护服务体系,更好规避因财产、人身等问题造成滥使监护权的现象。

  民政:

  建立监护管理监督机制

  上海市民政局在答复中坦言,目前监护制度不够完善,尚存在缺少具体实施细则、无法找到合适监护人、财产风险管控难、提供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难以落地等问题,市民政局目前正着力探索鼓励支持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开展特殊人群意定监护的工作。

  从上海市探索实践看,上海部分区也针对特殊老年群体进行了有益探索。

  据悉,上海市民政局将积极研究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承担老年意定监护人工作的相关事项。市财政局表示,将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本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会同市民政局从制度上明确要求逐步将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接,其中就包括探索通过专业社会组织承接特定人群的意定监护职责。

  上海市民政局表示,意定协议生效的条件是老年人失去或者部分失去行为能力,即本人已经不具备对监护人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为防止意定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老年人权益,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机制,构建个人、社会、政府、司法等部门协同分工,合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

  

  编辑:高利国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1/02-17/165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