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2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各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集安市文物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定文化自信,夯实保护管理责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与文物保护单位共同构成了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整体,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根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厚滋养的重要实物载体。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持续增强保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责任感,秉持保护好文物也是政绩的观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夯实政府职能,完善机构配置,处理好城镇化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关系,扎实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开展文物调查,实现动态管理。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通过设立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健全机制,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提供专业咨询;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文物调查,及时认定和登记公布新发现的文物,并报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已登记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及时落实“四有”工作,必要的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和所有人保护管理要求,指导其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根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应依法报请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实行年报制度,根据《关于加强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以送文物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文物发【2022】44 号)要求,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变动情况核查汇总后进行上报。

  三、严守法律法规,审慎执行文物撤销。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存或者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县级文物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和审核,提出拟撤销登记的意见”,不得对保存完好、本体或遗址遗迹尚存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撤销。要按照《规定》第三条要求设立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构成要合理规范,文物专家至少占 1/3,除当地专家外,应邀请省市级专家参与论证。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在撤销公示结束后公告发布前,到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提供请示文件及完整材料。

  四、依法合规管理,协调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关系。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涉及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时,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依法依规履行程序。

  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坚持最小干预的原则,实施原址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并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文物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应符合《规定》要求,委员会应依法做好相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迁移保护工程应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按照规定制定考古发掘计划,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特此通知。

  

  

   吉林省文物局

   2022 年 6 月 14 日


原文链接:http://whhlyt.jl.gov.cn/zwgk/tzgg/202206/t20220620_848323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