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2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姚智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2021年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报送备案的有关情况
2021年11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将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2021年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30件。其中,省人民政府规章9件,其他规范性文件40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10件,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68件;省法院规范性文件2件、省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件。总体上看,各制定机关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做到了规范性文件应备尽备,在报备范围、备案材料、目录报送和报送形式等方面规范化水平继续提高。法工委通过加强与制定机关特别是省法院和省检察院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制定机关及时、规范报备规范性文件,实现报备率和报备质量双提升。
二、开展审查的有关情况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积极做好报备文件的审查及处理工作。法工委还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开展了有关地方性法规的专项清理工作。
(一)依法履行职责,扎实开展主动审查
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法工委积极完善主动审查机制,将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分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报备的130件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重点对合法性、适当性以及是否与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和省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等问题进行审查。总体上看,去年纳入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党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国家有关要求,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尚未发现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二)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办理审查建议
去年,遵义市道真县某公民向省人大常委会申请依法对《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工委依申请启动审查程序,组织该政府规章的制定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就所涉问题共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同时征求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研究,该规章不存在合法性问题,法工委将审查意见答复审查建议人,得到了审查建议人的认可。
(三)维护法治统一,加大专项清理力度
一年来,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的有关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民法典以及长江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涉及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
一是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推进民法典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慕德贵同志亲自部署,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作方案》,对抓紧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法工委成立清理工作专班,组织专门力量对现行有效的所有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研究,对照民法典的新精神、新规定,清理出一批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法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废止了其中的2件,打包修改了10件,还有6件由于修改幅度较大将在今后适时进行修订。
二是开展长江保护法和行政处罚法涉及法规的集中清理。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各地开展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法工委对照长江保护法的管控要求和处罚规定,并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的决策部署,清理出3件拟修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重点围绕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实施主体、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等方面内容,对与行政处罚法精神和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情形进行研究梳理,清理出6件拟修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上述9件法规进行了打包修改。
三、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
(一)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法工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要求,自觉把备案审查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谋划、推进,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认真学习研究《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将其中关于备案审查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备案范围、审查标准等规定作为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原则和指引,严格执行新标准新要求,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二)建章立制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
目前,法工委起草的《工作规定》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也正在制定和审议过程中。近年来,法工委持续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立法调研,全面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各项要求,深入了解本省实际,学习兄弟省份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的工作衔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为制定《条例》夯实了基础。《条例》着重围绕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处理纠正机制等重点问题,旨在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进一步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
(三)积极探索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实效
监督约束机制是落实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保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形成外部监督,督促提升备案率和备案质量。制定机关每年1月底前向备案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是备案审查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一环,通过将备案机关接收到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与制定机关提供的目录进行比对,可以排查出上年度迟报、漏报的规范性文件,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履行备案职责的情况。去年,为认真落实目录报送制度,法工委向所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函,组织并督促制定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核查是否迟报、漏报。
备案审查人员不足,审查力量薄弱,一直是制约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的问题。为提高审查意见的科学性,法工委依托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委托专家审查工作机制,不仅在主动审查中尝试引入专业力量,在审查建议办理中充分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建议,还吸纳了3名专家加入《条例》起草专班,全程参与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去年,法工委先后选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规章、“两院”规范性文件10余件委托立法专家进行审查。参与审查的专家积极履职,深度开展审查,进一步提升了审查工作质量,提高了审查监督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这一制度创新是优化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有力举措,能够有效促进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也有利于扩大备案审查工作社会参与度,讲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备案审查故事。
(四)上下联动加强备案审查协调指导
法工委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书面和实地调研,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市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业务指导,提升全省各地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坚持通过日常回答电话询问、当面座谈沟通、线上线下交流等多种方式,答疑释惑,具体指导市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沟通及时的工作格局。去年,为推进市州人大常委会落实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法工委发文明确要求全省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应当在2021年上半年内,全部完成向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已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市、州,要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延伸,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全覆盖。专项报告制度的实行,将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把备案审查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培训班的重要内容,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有关负责人就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全面加强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等内容进行授课。法工委还加强与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就制定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电子报备及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等问题进行座谈沟通交流。
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有的部门存在报备不及时、集中突击报备、报备流程不规范等情况,有的机关对需要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把握不清,存在报备要件不齐全、电子报备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和改进。
四、2022年工作打算
2022年,法工委将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针对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推动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抓紧完成《条例》制定工作
目前,经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市州人大常委会及市州人民政府以及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法工委已起草完成《条例》草案,已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下一步,法工委将会同有关各方在认真研究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法规按时高质量顺利出台,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条例》出台后,还要抓好学习培训、贯彻实施,按照《条例》规定的机制、方式、流程、标准全方位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
(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一是继续推进市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全覆盖,并逐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延伸。以建立报告工作制度为抓手,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的显性化,进一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要求,加强与省委、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相关部门沟通协作,通过移送审查、征求意见、规范报备内容、协调审查标准、开展业务交流等方式,逐步探索形成协同各方、便于操作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三)切实加大审查工作力度
针对存在的报备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等问题,法工委将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备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推动实施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对迟报、漏报、报备不规范等问题及时通报、予以纠正。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主动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当等问题的,通过沟通、函询等方式加大纠错力度,增强监督刚性,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扩大备案审查工作社会参与度,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委托专家审查工作机制,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
(四)深入开展备案审查相关理论研究
围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对市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报备要件、“一委两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范围、报备程序等开展调查研究,以理论研究推动实践创新。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宣传,讲好备案审查故事,努力推进我省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53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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