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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05-14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3月3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 彬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2年3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与四川省人大相关专工委进行了沟通,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2年3月2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地方铁路建设项目行业审查

  有意见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时,审查的对象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将表决稿第十二条相应内容修改为“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二、关于建设工程相遇时的处理原则

  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确定施工作业方案,派员到现场监督、指导施工。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相关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复杂,建议仅作原则性规定,由建设工程双方结合具体情况协商处理。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第十四条作了相应修改。

  三、关于安全保护区外的限制性行为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外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为了确保铁路运输企业公平合理地作出决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程序。根据该意见,表决稿在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铁路安全监管部门等依法协调处理。

  四、其他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比如在线路安全方面,要求禁止在安全保护区放养牲畜、禁止种植影响行车瞭望的树木;在运营安全方面,禁止在禁烟车厢吸烟,增加铁路运输企业的具体职责。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相关内容在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已有规定,为了避免与上位法重复,表决稿没有增加相应内容。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87718422556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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