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径更多样 方式更便捷 化解更高效 我省首次立法对多元化解纠纷作出规范
婚姻家庭、财产权益、邻里关系,有矛盾纠纷了怎么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首次从法治层面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作出规范。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促进各类纠纷合理分流,条例明确了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等七种化解途径,为群众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条例还提供了引导次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调解员、律师等参与协商,促成和解;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宜调解的,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条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邻里关系等民商事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涉及贸易、投资、金融、证券、保险、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等领域的商事纠纷,也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治安、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报案,对附带的民事纠纷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不少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导致纠纷反复发生。对此,条例规定了效力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或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突出源头预防,也是条例一大亮点。条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要把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最大限度减少纠纷产生。在作重大行政决策前,政府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开展纠纷排查和调处。
“制定《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我省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予以明确和规范,可以整合多种化解纠纷资源,从制度层面推动非诉解决方式和诉讼形成协调联动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灵活便捷、成本低廉、可供选择的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的诉求,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副主任徐元锋表示。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0/12/07/1005356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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