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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开展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这样提升监督刚性的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大网

  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运用执法检查等法治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情况。会上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按照“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求真务实,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先后暗访和抽查了170多个单位和项目。执法检查报告如实反映问题,用案例和数据说话,点名曝光143个单位,真正形成监督压力,让法律的“牙齿”充分咬合。

  用案例和数据说话:

  执法检查组暗访、抽查170多个单位和项目

  点名曝光143个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宋锐表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突出短板的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全党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场大会战。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持续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的立法、监督工作,通过法治手段守护碧水、蓝天、净土,最突出的就是连续三年开展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这几项检查不论是规模、力度,还是影响、效果,在人大工作中都是空前的。”

  对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相关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有哪些创新和探索?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窦树华介绍,本届常委会在各项执法检查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刚性。一是把推进工作与法治宣传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普及法律,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国家机关依法防治污染,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执法检查组梳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有关知识设计题库,先后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800多人参加问卷调查,推动学法用法普法,利用学习强国平台组织5700多万人次开展法律知识专项答题,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推动法律学习宣传贯彻。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窦树华

  二是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执法检查组按照“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求真务实,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先后暗访和抽查了170多个单位和项目。执法检查报告如实反映问题,用案例和数据说话,点名曝光143个单位,真正形成监督压力,让法律的“牙齿”充分咬合。

  三是引入第三方评估。先后委托中国工程院等单位,对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包括41位院士在内的230多名专家参与,形成了近20万字的评估报告,以量化分析的方法为执法检查提供了科学支撑和专业意见,提高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权威性。

  四是召开五级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座谈会,与数百名各级人大代表、一线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居民村民当面交流,倾听民意,集中民智。同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就法律实施情况初步交换意见,上下协力,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进一步发挥了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传递到人民群众中,把人民群众的呼声、愿望、要求及时反映上来。

  五是各级人大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把委托地方人大同步检查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4部法律检查实现了31个省(区市)的全覆盖,形成人大监督的强大合力。

  污染环境罪法定最高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以犯罪情节作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标准

  如何通过立法加强生态保护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会上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以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修法工作,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资源税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在三年时间里一共完成12部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法律制定修改工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立法中注重制度创新,严密法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

  许安标表示,在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法律过程中,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有三件具有代表性的立法,一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建立防治基本制度;强化源头预防,加强对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地的保护;区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分类施策,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为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明确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大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的治理力度,完善保障措施,从严设定法律责任。

  三是制定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此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通过打包修改方式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部分修正,确保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修改,也规定了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许安标介绍,在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专门立法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民事、刑事法律制度,打出系列组合拳,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法律武器。打造绿色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对民事活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中,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在修改刑法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以犯罪情节作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加大对环保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犯罪的规定。从民事侵权、刑事责任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1/02/01/1005902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