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于7月1日起实施
5月28日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规定,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建制镇推行阶梯水价制度。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我省人均水资源量307立方米
“从水资源情势来看,我省属于极度严重资源型缺水省份。”据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全省平均水资源总量205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307立方米,是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7,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极度缺水标准。制定出台这部条例,是解决我省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问题,运用法治化手段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条例的设计思路是抓“两头一面”。马桂旺说,“两头”,一个是源头,即从水额分配,水资源配置抓起,宝贵的水资源不能敞开口子用,不能无节制地用;另一头是“水龙头”,抓细抓小抓到用水的最末端,支持鼓励使用节水器具,农业节水到田间地头;“一面”就是节约用水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城市、乡村各领域,农业、工业、服务业各行业,机关、学校、医院、宾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各机构单位以及千家万户。
第一阶梯水量应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条例提出,各阶梯水量标准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水资源稀缺程度合理确定,执行不同的水价标准。第一阶梯水量应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阶梯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阶梯水量充分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有效抑制水资源浪费。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当用于管网和计量设施改造、节水产品推广、水质提升以及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等,并可以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条例坚持把“节水优先”、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体系贯穿于水资源取用全过程、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各领域,既注重强化问题导向,也注重目标导向。
条例规定,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对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开采量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
条例提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内容,建设取水工程和设施,落实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针对我省资源型缺水、地下水超采严重,而非常规水利用率不高的省情,条例设置专章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明确将再生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1/05/31/1006814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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