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废止《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形成过程
2021年11月1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专项审查的汇报后,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就是否废止《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两部条例开展专题论证。市人大法制委会、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审计局等部门就废止相关法规进行了论证,与会部门均同意废止上述两部条例。经2021年12月2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废止《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草案。
二、废止理由
(一)关于《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该条例于201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国家和我市的机构改革,将发展改革部门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划入了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通过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从2018年起,发展改革部门未再对任何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鉴于审计监督范围和内容已经完全涵盖了该条例规定的稽察工作范围和内容,条例规定的实施主体、程序、内容等已不再适用,没有修改的必要,建议废止该条例。
(二)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该条例于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依照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执行,我市也庚即出台了相关文件。经梳理,该条例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与“两办规定”在审计实施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规定不相一致。鉴于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两办规定”和我市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范围上已经涵盖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没有修改的必要,建议废止该条例。
废止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8488341766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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