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今起施行
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决定是全国首个规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于加强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意义重大。
河北具有光荣的革命历史和传统,革命文物覆盖全省,内容丰富、类型多样、价值高、影响大。目前,全省登记不可移动革命文物1828处,国有馆藏革命文物26129件(套)。
“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每一件革命文物背后都有一段可歌可泣、感人至深的红色故事,保护好利用好革命文物就是在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革命精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杨金深说,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河北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立法,对于增强党史学习教育成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共24条,规定革命文物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注重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明确革命文物利用应当突出社会效益,注重精神传承,强化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让革命文物活起来的原则。
针对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实际,规定在厘清政府职责分工、强化革命文物保护管理、用好革命文物红色资源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政府职责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革命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有关工作。
在保护管理方面,规定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革命文物调查和认定工作,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强调革命旧址的整体环境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杜绝庸俗化和娱乐化倾向;对馆藏革命文物实施标准化管理。
在创新宣传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打造主题鲜明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鼓励和支持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收藏单位建立革命文物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和数字化展示系统;充分利用革命文物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在拓展利用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文物及其承载的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与革命文物相关的资料、书籍、影视和文艺作品;将革命文物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旅游品牌和红色旅游线路,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1/07/01/1007088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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