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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民法典实施 加强法治河北建设——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连日来,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推动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加强法治河北建设。

  近日,记者专访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民法典的重要意义、特色亮点以及宣传贯彻进行深入探讨。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梁久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精神之魂

  “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为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注入了精神之魂。”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梁久丰认为。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梁久丰表示,民法典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通篇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道德理念锤炼良法,堪称弘扬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全民教科书,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的道德底蕴。

  同时,突出强化规则意识,清晰标识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高度。“民法典深刻调整规范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此外,通过各项法条确保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有效促进全体公民树立规则意识,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了强大的生机活力。”梁久丰介绍。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孕育的契约观念、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和自由观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梁久丰认为,民法典积极倡导契约精神,致力于调整规范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确立为合同自由的基础,在全社会培植守信践诺的契约精神,为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将维护公序良俗明确写入法律,也是民法典的重大创举。”梁久丰表示,民法典对公序良俗的规定有8处,既体现了法律对秩序的维护,更是人们的价值共识,引导人们遵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秩序,鼓励人们实施善行善举、弘扬社会正气等,成功开辟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崭新境界。

  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副主任(正厅级)姜虹:

  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推动民法典实施

  “民法典涉及公民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所蕴含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权益保护等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贯穿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顺应了人民群众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副主任(正厅级)姜虹表示,选任代工委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必须在组织代表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理解民法典、宣传贯彻落实民法典上,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民法典中的主体作用,切实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中。

  民法典的生命在于贯彻执行,必须强化担当、推动落实。“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对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姜虹介绍,将通过代表微信群、举办代表网络视频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现场授课等方式,对驻冀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进行民法典的学习培训,把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讲清楚,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职、为民履职创造条件,组织引导代表带头贯彻落实民法典,积极做遵守民法典的表率。同时,将充分发挥全省4595个“人大代表之家(站)”的窗口阵地作用,组织各级人大代表深入“家站”、深入社区、深入群众,结合群众身边人、身边事和日常生活,进行民法典宣传,围绕社会关切为民解疑释惑,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此外,还将抓好县乡人大对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充分利用举办全省县级人大、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主要负责人培训班,深入基层调研等方式,抓好基层人大对民法典的学习和宣传,切实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做深做实。”姜虹介绍。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

  加强法规清理完善配套立法

  “我们要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将严格对标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和全省工作大局,做到立法决策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工作取得良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好与民法典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法规清理修改工作。”周英表示,要坚持服务大局,做到地方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与国家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相吻合;要坚持法制统一,确保地方法规与民法典相统一、相衔接;要坚持立足本省实际,对于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要坚持开门立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专项清理建议。

  “法规清理要做到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重点梳理查找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周英介绍,一是与民法典立法精神、基本原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二是与民法典具体内容规定不一致的;三是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因民法典出台而被废止,根据我省实际已没有修改必要的;四是立法所针对的事项已经消失,法规已无存在必要的;五是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或实际已无效的。

  “此外,还将加强民法典相关配套地方立法,不断提升贯彻实施效果。”周英表示,一要更好维护人民权益,在制度设计上更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二要更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注重与民法典确立的新制度新理念衔接,更好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细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物业相关管理制度等。三要更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更加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主任王大为:

  强化监督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

  “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保障民事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盛世大典,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标志性重大成果,必将推动中国之治进入更高境界。”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主任王大为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人大责无旁贷。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要与时俱进地回应时代变化和人民诉求,不断深化认识、增强自觉、优化方法、提升实效,有力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

  “我们要充分认识民法典的巨大作用,积极推动公正执法司法和全民学法守法。”王大为表示,要通过对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解决不一致、不适应等问题;通过监督工作,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民法典权威;通过推动开展宣传教育,使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融入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全过程,成为国家机关的行为遵循和社会成员的生活常识,使全体人民都成为民法典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王大为认为,要优化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有力推动民法典正确有效实施。“要以民法典中体现时代特征的新规定为重点,紧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和经济社会热点难点开展监督,增强针对性;深入了解、研究、掌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为开展监督奠定坚实基础;坚持着眼大局、聚焦大事,注重抓取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系统性、方向性、倾向性问题,剖析症结、督促整改、确保实效;学习借鉴全省人大系统联动监督工作理念和方法经验,强化联动、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推动民法典在我省正确有效实施贡献力量。”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王昌:

  贯彻实施民法典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民法典的颁布,对市场主体进行充分赋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王昌认为,这必将更大激发其参与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严峻形势下我国经济复苏及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确立了广泛的市场主体法律资格。”王昌解释,首先,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可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对农村承包经营户做了规定。其次,民法典创设法人制度,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以投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民法典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为非法人组织,回应了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需求。

  同时,民法典强化了平等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民法典将平等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构筑起对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全面保障。”王昌说,对内,民法典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竞争,这种平等对当前经济有重要意义,为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复苏和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对外,赋予国内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自由的竞争环境,结合外商投资法,为我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民法典还保障了充分的市场主体行为自由。”王昌表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并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全面确认和保护私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民法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私权所及范围就是公权所止范围,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自由”,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刘书为:

  土地“三权分置”入法

  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民法典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写进法律,这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顺应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的制度变革。”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刘书为认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针对这一情况,民法典作出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继续承包,让农民吃下土地权利“定心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让农民“不种地也有收益”。

  “民法典回应现实需要和人民呼声,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刘书为认为,“三权分置”实现了村组集体、承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共赢,有利长远发展。

  “民法典将‘承包’和‘经营’分离,规定可以在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平衡统与分的关系,符合各方期盼。”刘书为介绍,此前,“两权分离”在“统”与“分”的关系上面临新挑战,“统”的层面,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如何实现?甚至出现集体所有“虚置”;“分”的层面,大量农民离“土”进城,出现人地矛盾。

  “此外,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导致承包土地细碎化;经营方式上,千家万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经营效益也难以提高。”刘书为认为,民法典解决了承包权的封闭性与经营权的开放性矛盾,解决了“谁来种地”的问题,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效益提高。

  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杨智明:

  贯彻绿色民法典建设美丽新河北

  “民法典对民事活动进行了普遍的绿色约束与限制,是一部真正的‘绿色’民法典。”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杨智明表示,一是开篇就规定了“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对“绿色”制度作出规定,如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三是对“绿色条款”的系统性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党中央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制度出台频度之密、监管执法尺度之严、环境质量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杨智明认为,在民法典内用专门的篇幅和章节规范公众的环保生态行为,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飞跃,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化的体现。

  “我们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切实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新贡献。”杨智明表示,要抓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一是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规进行梳理完善,并做好配套法规制定工作,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二是吸收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起草关于加强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防治和加强矿产资源管控两个高质量决定;三是做好京津冀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四是做好雄安新区综合立法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需要规范的主要事项调研,依法推动和保障雄安新区向清新明亮、蓝绿交织、水城共荣的生态城市迈进。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杨金深:

  民法典是具有鲜明特征的人民法典

  “民法典有三个鲜明特征,即鲜明的集成性、创新性和时代性。”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杨金深表示。

  在集成性方面,杨金深认为,民法典以现行民事单行法律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础,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要求,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包括总则和6个分编在内的综合性法典,成为社会生活的法典百科全书和具有继承性的重大法治成果。

  “民法典还具有鲜明的创新性,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杨金深介绍,比如依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基本经济制度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根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时代性也是民法典的鲜明特征。”杨金深介绍,比如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加强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把遵守环保要求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的前提条件和正当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回应人民热点关切,针对“霸座”现象,明确旅客的权利与义务;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致死致伤事件,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针对商品住宅小区管理需求,增加物业服务合同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主任王振平:

  以贯彻民法典为契机推进地方立法

  “以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研究探讨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规范和实体、程序规定对地方立法的影响,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主任王振平认为。

  “要为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而立法。”王振平表示,法律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调整社会关系方式,地方立法主要涉及民法、社会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领域,基本不涉及刑事、民事基本权利与义务和诉讼制度立法,这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显著区别,也是地方立法特色与法制统一原则的重要体现,因此必须把准方向、选准角度,立其所当立,立其所亟需。

  “地方立法中,要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科学规定其权利义务,在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上宽严适度、恰如其分地加以体现。”王振平介绍,比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构成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刑事法律关系通常表现为受害方、加害方和公诉方三方关系。

  此外,还要依据不同法律规范要求而立法。“法律规范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王振平认为,地方立法中,要对各类民事、行政行为进行科学界定;对某种或某类行为设置义务性规范(应当或必须)、禁止性规范(禁止或不得)和授权性规范(可以);对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合理设置法律责任。

  “民法典、刑法、各项行政法律是实体法,各项诉讼法是程序法,都是必须遵循的上位法。”王振平表示,一部地方性法规中既有实体规定,也有程序规定,实体规定是行为规范本身,程序规定是行为规范实施的保障,必须在确保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地方实际科学设置,使之相互依存、相得益彰。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景辉:

  强化民法典价值引领

  推动社会治理走向深入

  “民法典是权利的宣言书、时代的里程碑。它的出台,既宣告‘全新民法典时代’的到来,也开启了社会治理法治化新时代。”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景辉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为我们做好社会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指引我们以民法典为“法治蓝本”,全方位建立民法典与社会治理之间的良性互动,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要坚持规范公权运行,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更有尺度。”李景辉认为,民法典是私权的保护器、公权的规范器,要求公权力把握度量标准,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推进社会治理,必须树立善意对待民事权利、平等对待民事主体的理念,关键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民法问题本质上是民生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既是破解群众利益瓶颈的切入点,也是聚焦民生问题的着力点。”李景辉表示,推进社会治理,必须推动民法典在民生领域的应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围绕“六稳”“六保”做好就业创业、重点群体权益保障、养老服务等重点民生工作,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民法典与人民群众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息息相关,需要通达百姓“最后一公里”。“要坚持多元共治共享,推动社会治理服务供给更有温度。”李景辉认为,推进社会治理,要进一步弘扬“枫桥经验”,完善多元化解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加强法律援助,激活社会组织和基层力量功能,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0/09/09/1004422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