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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人大代表规范履职 云南修订实施代表法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大网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经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日前公布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六章四十条。主要有以下一些特色和亮点:

  一是为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在第十三条第一款新增有关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需要邀请代表考察或者参加有关活动,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统筹安排。

  二是为明确街道辖区代表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第十三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人大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是为适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在第二十七条中新增规定,补充定型有关制度,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以及代表活动阵地运行与管理等制度。

  四是为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和监督,将第五章标题“对代表的监督”修改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突出监督重点;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代表履职管理和监督,并把代表履职的情况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代表法是一部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专门的、基本的法律,云南修订实施代表法办法,对提高云南省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推进代表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遵守代表法;各级人大组织代表工作和开展代表活动,要执行代表法;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一体遵行代表法。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1/01/05/1005633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