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人大内参 > 正文

内蒙古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五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大网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自治区首部关于民族工作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70条,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条例》突出了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重要地位,同时强调在中华文化大背景中,让各民族文化在中华文化百花园里绽放光彩。《条例》就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弘扬“蒙古马精神”和“乌兰牧骑精神”、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等作出规定。《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八进”和各类创建主体的创建工作职责,规定每年5月为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5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年9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条例》规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行政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旗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苏木乡镇人大以及各级人大代表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作出明确,对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各民族各类双语人才培养选拔力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总体战略布局,《条例》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加强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基础,明确规定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条例》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处罚规定。(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郭君怡)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1/03/18/1006254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