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的“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精神,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思想“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深入了解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工作情况,促进我市民办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监督工作。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调研。一是认真拟定调研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在收集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市级文件,征求市教委、部分市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调研重点、调研安排和任务分工。二是运用多种调研方式。此次调研历时近三个月,在调研中综合运用了专题调研、蹲点式调研、随机调研、委托调研等方法,除市人大调研组实地调研外,还同步委托西南大学开展“重庆市民办义务教育工作评估与改革发展”课题研究,委托华龙网进行线上线下问卷调查,发放收回有效问卷22610份,广泛征求了群众、学校管理者及教师、学生家长等不同群体的意见建议,调研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得到有效拓展。三是深入开展实地调研。3月上旬至4月下旬,邀请部分全国和市人大代表、重庆社科院社会领域专家全程参与调研。组织召开市政府及市教委等7个市级部门工作汇报会,听取了全市层面的工作情况汇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带队赴沙坪坝区等7个区实地调研,实地考察了7所不同类型的民办中小学,听取了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与44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市民办教育协会负责人等共计70余人次座谈交流,尤其注重了对巴蜀中学等市教委原直属的7所重点中学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学开办的22所民办学校(以下简称22所民办学校)座谈调研全覆盖。同时,通过制作和发放《重庆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收集到了全市148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有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招生方式和类别、收费及支出、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此外,常委会分管领导还带队赴辽宁、浙江等地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西南大学和华龙网的调研成果,经反复研究讨论,精心修改形成了调研报告。本调研报告已于2021年5月19日经市五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办义务教育工作基本情况
截止2020年底,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148所,占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4.1%,在校生20.04万人,占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的6.3%,专任教师1.27万人,占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数量的5.9%。其中,民办小学69所,占全市小学总数的2.5%,在校生7万人,占全市小学在校生人数的3.5%,专任教师0.4万人,占全市小学专任教师数量的3.1%;民办初中79所,占全市初中总数的9.1%,在校生13.04万人,占全市初中在校生人数的11.3%,专任教师0.87万人,占全市初中专任教师数量的10.4%。我市25所公办中小学共参与举办了48所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学校),在校生10.23万人,专任教师8455人(在编教师3328人、非在编教师5127人);其他民办中小学有100所,在校生9.81万人,专任教师4245人。
从区域分布看,除武隆区、城口县、巫溪县、万盛经开区外,其余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均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41所,占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27.7%;在校生9.38万人,占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总数的46.8%。主城都市区主城新区45所,占比30.4%;在校生6.66万人,占比33.2%。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36所,占比24.3%;在校生2.26万人,占比11.3%。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26所,占比17.6%;在校生1.74万人,占比8.7%。
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民办义务教育职责,促进民办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总体来看,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增加了义务教育资源供给,弥补了财政对义务教育投入的不足,满足了不同家庭对义务教育的差异化需求。
(一)加强统筹规划
市政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研究部署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并将其纳入了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出台了《重庆教育现代化2035》《重庆市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20—2022年)》,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19号文件)等系列文件,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健全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质量体系,把促进民办义务教育特色发展作为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
(二)注重规范管理
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重庆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若干措施》,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统筹推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学生评价改革,推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全面实施,积极形成特色化教学。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通知》,对学校审批、招生管理等作出规范,要求公办中小学不得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停止审批“公参民”学校,并于2020年秋季学期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市教委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资产开展了全面清查、对财务进行了认真核准,做到全覆盖、底数清、情况明。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依托12315投诉举报热线,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情况实施日常监管,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21年3月以来,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公参民”学校的规范管理力度,先后出台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整治7所公办中学等学校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指导方案〉的通知》(渝教基发〔2021〕1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教民发〔2021〕5号)。
(三)强化服务保障
1. 加强财政扶持。2018—2020年,我市财政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分别为3.25亿元、3.42亿元、3.99亿元,年均增幅11.4%。我市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700元、初中900元。免费为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提供教科书、地方教材和作业本,为初中学生免费提供教辅资料。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对非寄宿建卡贫困生免费提供午餐。
2. 依法减免税费。目前,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水、电、气与公办学校同等价格,有6个区县23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享受了土地、校舍过户税费减免,如长寿区减免了重庆远恒佳学校1200多万元税费。
3. 落实用地保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按划拨方式获得。目前已有19个区县的33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享受了该政策。
4. 维护教师权益。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近三年来,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3196人次,获得区县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1622人次。
二、民办义务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取得一定成绩,但是与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相比,在政府职责落实、部门监管、学校办学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差距。
(一)政府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有缺位的情形
1. 相关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未落实。一是对《义务教育法》落实不力。该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府在执行上存在缺位的情形。1997年以来,全市部分公办学校陆续举办了48所“公参民”学校,在校生10万多人。其中市教委原直属的7所重点中学不再办公办初中后,先后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办的22所“公参民”学校,在校生高达5.7万多人,使本来向社会无偿供给的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变为高成本有偿服务。截止2020年,我市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初中生数6.05万人,占同区域在校初中生数的24.49%,比重较大。这些“公参民”学校办学性质模糊,公办和民办边界不清,在招生、收费等方面同时占据了公办、民办两类学校的制度和资源优势,严重挤压了其他公办、民办学校的发展空间,加剧了义务教育的不公平竞争,导致了优质义务教育发展愈加不均衡。
二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执行不够。其一,尚未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该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规定,仍散见于2005年市教委等三部门印发的《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中。其二,还未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我市没有设立该类专项资金,难以对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义务教育给予稳定的支持。
三是对教育督导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够。《义务教育法》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近年来,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中长期存在的有关问题缺乏有效督导,督导结果运用也不充分,导致有关法律法规未完全落实。
2. 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市政府出台的渝府发〔2018〕19号文件,提出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但其中一些重要制度目前仍未完全建立。一是尚无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文件提出要建立由市教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22个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时至今日,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仍未建立。二是尚无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奖励政策。文件提出要建立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奖励机制,该机制至今尚未建立,其奖励办法也没有出台。三是尚无明确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文件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机制,并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完善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标准和程序。目前在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方面,我市还没有相关标准和办法。
(二)部门履行职责有不到位的情形
1. 对“公参民”学校监管不力。调研发现,相关部门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把关不严。我市“公参民”学校达到了48所,有的公办学校以“一校多区”名义设立了7所“公参民”学校。这类学校基本上是“对外两张皮、对内一盘棋”,除招生、收费是“民办”外,其余都是公办。此外,相关部门对学校实施招生计划的监管也存在疏漏。按照有关规定,区县教育部门应严格核定各民办学校承接小区配套学校业主子女、举办者子女等5种类别招生计划。这5类学生不需要参与摇号录取,对他们的核定工作直接关系到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从2020年招生情况看,部分“公参民”学校招收这5类学生的比重较大,采取摇号招生的比例较低。调查表显示,西大两江实验学校没有与商品房销售挂钩,不是小区配套建设学校,采取摇号方式招生的录取比例仅有28.8%,有53.5%的学生都是以“小区配套学校业主子女”的名义招录的;重师附属实验小学招收的“举办者子女”占当年招生总数的47%。还有家长反映,事先通过了考试并缴纳保证金的学生即使摇号未被摇中,仍能被录取。
2. 对学费收取把关不严。《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对学校申报的收费标准存在备而不审的情况,有的学校实际收费远低于部门核定标准。在座谈会上了解到,西大两江实验学校学费核定标准为1.98万元/学期,从2017年至2020年,各年实际执行分别为0.5、0.7、0.8、1万元/学期;第一双语学校收费核定标准为2.5万元/学期,实际执行为1万元/学期。此外,对学校收费变化的监管也不够。调查表显示,南开融侨中学校2019-2020年度学费增长6000元,增长率为33.33%。
3. 对入学资格与商品房销售挂钩问题整治不力。调研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以广告宣传明示或者暗示购买商品房可以签约入读相关民办中小学,以书面或口头承诺方式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或约定中小学入读协议。为此,市教委等三部门于2020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入学资格不得与商品房销售挂钩规定的通知》,但是未建立健全协作工作机制,对入学资格与商品房销售挂钩清而未绝,该文件落实不够。市教委原直属的7所重点中学参与举办的22所民办学校里,存在树人中学等13所学校与商品房销售挂钩,没有完全杜绝挂钩现象。
4. 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民办学校办学的比重过大。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编教师4342人(其中“公参民”学校3328人、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1014人),占其教师总数的34.19%,其中市教委原直属的7所重点中学参与举办的22所民办学校在编教师就有1898人,占教师总数的39.41%。部分区内的公办重点学校外派在编教师较为突出。如沙坪坝区、渝中区公办重点学校在编教师进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分别为899、729人;江北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编教师占全区民办义务教育教师总数的52%。48所“公参民”学校在编教师数量占教师总数的比重为39.36%。部分“公参民”学校在编教师比例较高。如八中宏帆初级中学在编教师占全校教师总数的62.7%,皇冠实验中学在编教师占全校教师总数的71.9%,巴蜀渝东中学在编教师占全校教师总数的99.5%。而与此同时,我市不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却在反映教师编制不够,这与大量在编教师进入民办学校的情况形成强烈反差,一定程度折射出我市在教师编制管理上的漏洞。
(三)学校办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1. 办学未完全做到“五独立”。依照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办学管理权,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调研中发现,部分“公参民”学校没有做到完全独立。一是办学管理权不独立。大部分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仍然是公办学校的在编教师,学校管理团队也由公办学校团队派出。二是招生不独立。有的学校在招生中名义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或明或暗都打着公办名校的招牌。三是财务不独立。如重庆育才中学对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的人、财、物实行统一调配。
2. 招生不规范问题突出。一是与楼盘挂钩招生。我市48所“公参民”学校中有34所存在与楼盘挂钩情况,占比70.83%。在座谈会上了解到,鲁能巴蜀中学跨江北、渝北两区与多个楼盘签订入学协议,目前尚有未使用的入学指标2.4万余户(部分指标初高中均可使用)。二是“掐尖”方式招生。有的学校依然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掐尖”。从华龙网网络问卷调查情况看,有772名被调查者反映孩子入学时参加了学校或中介机构组织的笔试、面试。三是与校外培训机构勾连招生。有的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私下勾连,生源互送,形成利益链条。以上行为抬高了周边学位房价,增加了群众家庭负担;违背了学生成长规律,扰乱了招生秩序;引起了家长“输在起跑线上”的焦虑和择校冲动,引发了区县、学校之间生源的恶性竞争:对教育生态造成极大破坏!
3. 部分举办者存在违规行为。一是未将资产过户给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部分举办者仍然未依法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及时过户到学校名下。从调查表看,有38%的学校没有完成资产过户。二是仍有分配或变相分配办学收益的情况。《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但近年来,仍有举办者获取了办学收益。从调查表看,巴南区全善学校的举办者在2017至2020年取得的办学收益占学校总收益的12%;梁平区第一中学的举办者于2017年取得的办学收益占学校总收益的8%,2019年占7%。在调研中还发现,有些“公参民”学校的举办者通过冠名、学校管理等方式变相获取办学收益。
(四)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存在不公平、不均衡矛盾
1.“公参民”学校不当办学方式引发不公平。全市“公参民”学校中,小学18所,占69所民办小学的26.09%,在校生2.87万人,占全市7万民办小学学生的41%;初中30所,占79所民办初中的37.97%,在校生7.36万人,占全市13.04万民办初中学生的56.43%。
一是影响了校际公平。“公参民”学校数量少、学生比例较大。这些“公参民”学校与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相比,占明显优势,出现了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两极分化现象。“公参民”学校既不受划片招生政策约束,可以跨区自由选择生源,又有公办名校的品牌和编制内优秀师资,可以吸引更多优质的生源,使竞争力得到强化,这样使得原本就很脆弱的其他民办学校雪上加霜、每况愈下,拉大了校际差距。二是影响了优质义务教育机会公平。 “公参民”学校收费较多,每学期普遍在1万元以上,让本应公平享有免费公办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的家庭不得不承担高额学费;同时,这些“公参民”学校都是依托一流公办“名校”资源转化而来的,数量不多、资源稀缺,且其中22所“公参民”学校可以直接输送优质生源给市教委原直属的7所重点中学的高中,扩大了重点和普通学校的差距。华龙网网络问卷调查显示,52.87%的被调查者认为“公参民”学校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优质教育资源高度垄断”。
2.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发展和待遇存在不平等。一是教师发展普遍难以享有平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发展提升上与公办学校教师不对等,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存在差距,发展机会受到不公平对待。《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对教师每五年实施400学时的岗位培训,即年均80学时。从调查表看,岗位培训年均不足80学时的学校占比达到44%,甚至有的民办学校年均培训低于10学时。此外,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教师晋级职称后增加工资成本或增大流失风险存有顾虑,不支持教师职级晋升。
二是非在编教师待遇与在编教师差距明显。从调查表看,不少学校非在编教师与在编教师工资收入差距大,有的非在编教师年均工资不及在编教师的1/3(见附表)。同时,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享受事业单位标准的社会保障待遇,而民办学校教职工只能享受企业标准的社会保障。这些不平等使得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优秀教师引进难、流失多。如有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年流失率高达35%。
3. 学校发展不均衡。从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情况看,各校办学质量参差不齐,城乡、校际差距明显。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质资源较集中,拥有更好的办学条件,能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大多建在城乡结合部,规模较小,发展艰难。在座谈会上了解到,有的学校不能及时缴纳或仅购买部分“五险一金”,难以完全落实教职工待遇;有些基础薄弱的学校招生困难,濒临退出。区县汇报材料和调查表显示,有的小学师生比为1:27.4,远低于1:19标准,有的初中师生比为1:20.8,远低于1:13.5标准;有的学校核定为21班规模,但生均用地面积仅为6.55平方米,比规定标准少9.95平方米;有36所学校是租赁场地办学,其中不少是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
三、对民办义务教育工作的建议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公益性,提升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法优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数量和规模,推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协同发展,提升民办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进一步加强党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解决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中遇到的核心问题,必须要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提高民办义务教育基层党组织的治理能力。切实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党的建设,坚持和加强党对民办义务教育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要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谐稳定。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着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法定职责
市政府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实施的法定职责,促进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到优质均衡发展,增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市、区县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要提高对民办义务教育的重视程度,把民办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纳入义务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的规范和支持,保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市政府要建立由市教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强化对政府和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开展经常性、全面性督导,加强督导结果的运用,及时督促处理发现的问题。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办法,规范收费项目、标准等。探索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等。健全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服务机制,统一购买范围、方式、标准、程序以及明确监管、评价的规范化流程。制定对民办义务教育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的政策,激发民办义务教育事业参与者的荣誉感和积极性。
(三)进一步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强化对民办义务教育工作的管理。要严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的入口关,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招生的监管,治理招生乱象,杜绝招生中不公平现象。依法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学校办学成本的审核,做到“有备必审”,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完善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发挥部门合力,对入学资格与商品房销售挂钩中违反宣传和签约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治,禁止学校与房地产商形成利益输送,全力以赴抓落实,坚决防止马虎了事、走形式、走过场,坚决整治“学位房”顽疾。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有效管理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编制使用科学评估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挥好编制的作用。充分发挥民办义务教育行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决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履行社会责任等。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
办学更独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独立办学的要求进行整改,在办学管理权、招生、财务等方面与参与举办的公办学校彻底脱钩,真正成为独立的办学实体。同时,清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混编混用问题,使师资逐步“独立”,实现“六独立”。
招生更公平。一是强化招生管理。严查严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自身或者与校外培训机构勾连,提前组织升学考试违规“掐尖”等乱象,斩断相互关联的利益链条。严格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属地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中小学严格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严禁跨行政区域招生,实行本区县域内电脑随机摇号统一录取,防止出现新的学区房炒作。二是专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就校外培训机构超纲教学、超前培训、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对违法违规机构从严从重查处,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同时,纠正部分学校过重的“应试化”倾向,减轻学生和家长不合理负担。
管理更规范。进一步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制度,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督促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社会增强对民办义务教育的信任和认同,鼓励举办者多方筹措资金,持续投入办学经费,参与和推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持续发展。不容许再出现举办者参与或变相参与办学收益分配。此外,在学校管理上要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加强教师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科学管理能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学校文化。
(五)进一步支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健康发展
坚决治理“公参民”学校的不规范办学。一是着力杜绝增量。严格规范学校审批管理,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二是精准消化存量。所有“公参民”学校要限期明确办学性质,但无论选择民办还是公办,都要确保这些学校办学规范,质量不下滑。三是有效扩充供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借鉴辽宁“集团化办学”经验进行校际间集团化办学,学习浙江杭州“教师交流”模式开展优秀教师定期交流,积极有序扩大公办、民办优质义务教育资源覆盖面,缓解优质教育资源供需矛盾。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权利。一是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教师平等的权益。二是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保障民办学校非在编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同等权益。三是建立健全民办义务教育帮扶机制。对薄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给予适当的校园建设帮扶,采用共享资源等手段改善办学条件,提高薄弱民办学校教师素质。通过支持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推动民办义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资源需求。
特此报告。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3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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