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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将实行层级化管理 《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9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人大网

  7月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七章44条

  条例分七章,44条,重点从辅警的招聘,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职业保障,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为规范辅警管理,保障辅警依法履职,维护辅警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经过多年发展,辅警已经成为重庆公安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山说,为进一步规范辅警管理工作,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辅警的招录程序、权利义务、待遇保障、层级晋升等内容,保证辅警管理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在实践工作中,辅警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统一招聘建立劳动关系

  条例规定,辅警是指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并将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同时规定,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条例规定统一招聘程序,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分为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九个环节开展辅警招聘工作。

  条例规定,应聘辅警应当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同时又规定,可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行特殊招聘。“这样安排,更便于根据实际工作,统筹人才需求。”张山说。

  对录用的辅警,应当按照招聘岗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全方位解决辅警后顾之忧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公安工作特点,健全辅警优待抚恤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障辅警享有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健康体检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因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辅警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实投诉、恶意炒作或者侮辱、诽谤的,公安机关应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被错误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纠正。

  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

  “条例进一步拓展了辅警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能更好地发挥辅警作用。”张山说。

  条例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定期对辅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层级升降、奖励惩处、续聘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同时,根据辅警岗位性质、层级管理、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工资实行动态调整。

  公安机关明确专门机构管理

  “通过明确公安机关对辅警人员的责任,将进一步规范辅警人员管理。”张山说。

  条例要求,充分发挥市公安机关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明确专门机构,进一步规范全市辅警管理工作。

  条例分别明确了文职辅警、勤务辅警的工作职责,并将勤务辅警的工作职责分为两类,即根据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安排,可以从事的工作,以及根据公安机关安排,可以在人民警察带领下从事的工作。

  辅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所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规定参照适用条款

  张山说,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也有规范辅警队伍管理的现实需求。因此,条例既结合重庆司法工作实际,又注意合理限定辅警范围,规定了参照适用条款。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从事司法警察辅助工作的人员,以及监狱、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记者|黄宇

  编辑|朱苗 常畅

  来源|华龙网 http://cq.cqnews.net/html/2021-07/29/content_51647665.html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3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