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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天量罚单”事件: 避免暗中执法,及时清理越权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人大

  近年来,多地出现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施行,那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于上述现象有哪些新规定呢?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集体采访。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在采访时指出,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此次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1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实现了五个“确保”,把住了五个“关口”。

  一是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二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

  三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四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五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既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同时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张晓莹表示,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围绕这一新规定,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同时,需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此外,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时,又要便捷,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顾不同群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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