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是修法重点
军事设施关系国防建设,十分重要。8月1日起,修订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正式施行。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有的军事重地成为经济发展热点;有的军事设施过去位置比较偏,随着社会发展,周围高楼林立,人、车川流不息,成了闹市区,对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产生影响。显然,军事设施保护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矛盾不容忽视,这也是此次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法重点解决的问题。
那么,修订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是如何处理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专门对此作出权威解读。
据童卫东介绍,此次修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处理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
首先,确立了经济社会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要统筹兼顾的原则,明确国家要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协调发展。同时,在划定和调整有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时,要求在确保军事设施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划多大,要兼顾多重因素,不能仅仅从保护军事和国防建设这一个角度考虑。实践中,有不少军用机场、码头实行军民两用。”童卫东说。
其次,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在程序上要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的时候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实践中地方上就有这种矛盾。”童卫东举例说,比如,有些建设项目没有事先征求军队的意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周围有重要军事设施,这个时候,拆了不建,经济损失巨大,如果建成,就会影响周围军事设施的安全。
此次修法同时也要求,有关军事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函3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需要向上级请示、需要实地勘察测量测试的,答复时间适当延长,但通常不能超过90天。“这是兼顾经济建设效率的需要。”童卫东解释说。
其三,明确军事设施规划建设要征求地方政府意见。
“地方做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时候要征求军队意见,军队在军事设施规划建设的时候也要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的需要,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要求。”童卫东指出,如果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还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尽量避免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级区域。
最后,修订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完善了军事设施退出机制。由于军事部署调整,国防军队制度改革,很多军事设施废弃不用了。“在立法修法过程中,尤其到地方调研时,我们听到一些反映,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那么,作为国防资产,地方用不上,还要维护。”童卫东说。
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批,予以拆除或者改做民用。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0/u1ai237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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