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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今年7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今年7月1日施行 地方金融组织需向消费者如实充分提示风险信息

  昨天上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7月1日施行。

  条例为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套上“紧箍”,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地方金融组织应如实、充分提示风险信息,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

  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对象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动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文件。

  划定营销宣传底线

  “超高利率,抢到就赚”“网络刷单,躺着赚钱”……网络上层出不穷的金融广告和铺天盖地的虚假宣传让消费者不胜其扰。为此,条例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和营销宣传的底线,规定其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保护等权益”的义务。

  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或者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

  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限制资产处置

  一旦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债务该由谁来清偿?针对很多消费者最担心的这一问题,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出具书面承诺,在本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后,承担未清偿的债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将承诺情况向社会公示。

  如果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且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并在必要时向社会提示风险。例如,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或是限制其重大资产处置等。

  设立“双罚”制度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在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接受刑事调查、重大负面舆情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情况。

  一旦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有关部门有权适时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条例还特别提出设立“双罚”制度。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高枝)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rdyw/202104/t20210419_23617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