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解读
原标题:《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解读
一、修改决定的出台背景
2017年实施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为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城市安全运行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4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议案督办、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持续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经过常委会的持续监督和政府的大力推进,一些制约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为了固化改革发展成果,常委会将修改条例列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
二、立法工作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成立立法工作组,围绕条例的修改内容进行了具体研究。坚持开门立法,召开立法专题座谈会听取市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16个区人大以及市红十字会的意见,并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改聚焦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总结固化了近年来的改革成果和经验做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明确、两加强”:
一是明确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实施“统一指挥调度”。2020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统一急救呼叫号码、统一指挥调度”改革工作启动,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符合条件的院前医疗急救车组逐步纳入120系统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为固化改革发展成果,提高急救服务效能,条例修改将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纳入总则第四条规定。另外,考虑北京重大活动保障标准高、任务重的客观实际,有必要合理动员全市急救保障资源,共同参与重大活动保障任务。结合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应当接受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二是明确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类服务和管理制度。目前,本市大量的非急、危、重患者因为行动不便、普通车辆无法满足转运需求、需要医疗照护等原因,拨打120急救电话,占用了宝贵的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为了保障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真正用于急、危、重患者的救治,条例修改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了本市实行院前医疗急救和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类服务和管理,并在第二十条中,明确调度人员应当告知非急、危、重患者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对规范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实际需求,政府应当加强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规范和管理,因此,在附则中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管理办法。
三是明确政府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保障院前救护车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洗消是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原体交叉感染,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政府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相关责任,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公共卫生安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洗消站点,配备洗消设备。”
四是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的衔接。近两年,为畅通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的衔接,市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在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大力推进急诊预检分诊分级、优化院前院内患者交接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相关改革成果,在第二十四条中进一步完善衔接制度,增加“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按照急诊分级救治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及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滞留”等内容。
五是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为进一步强化社会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保证社会医疗急救培训质量,有必要强化政府的监管指导责任,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卫生健康部门对社会医疗急救培训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急救能力是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多一份保障的重要基础,在公共场所推广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设施,是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群众比较关注,政府正在大力推进。因此,在第四十九条中增加市人民政府制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目前地铁站已成为人员高度密集的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医疗急救应急演练是有效提升急救能力的重要保障,将“城市轨道交通站”纳入第四十九条列举的公共场所之中,并增加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应急演练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rdzl/rdzc/fgjd/202105/t20210528_2400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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