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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03-05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人大网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付子堂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1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现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公开发布修订草案文本,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赴荣昌区、石柱自治县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论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和单位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1年9月1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立法目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作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办法,立法目的是确保上位法在我市有效贯彻实施,修订草案第一条的部分内容超出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目的的范畴,建议作出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将修订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第十条第一款的修改

  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西沱、盘龙)的镇、村提出,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妥,建议删除或者调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种资格的规定不当,建议删除该款;市人大农委、市农业农村委也同意删除该款。法制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后,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关于代耕者种植多年生作物

  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对组织代耕作了规定,并要求代耕者不得损害土地的耕作条件,不得种植多年生作物。市人大农委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西沱、盘龙)认为,代耕者是否种植多年生作物应当由承包方和代耕者协议或者协商确定,建议删除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不得种植多年生作物”的规定。

  四、关于保护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增加“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修订草案贯彻上位法要求,将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体现到了具体条文中。比如,第十六条对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因此,未增加相关规定。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4426088790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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