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付子堂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1年9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对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修改。经2021年9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发包方组织代耕
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对发包方组织代耕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以更好保障承包方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本条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发包方组织代耕前,在书面告知承包方的基础上,增加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的要求;二是增加规定,如承包方继续耕作的,不再组织代耕;三是进一步明确,本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是“代耕期间”。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靠村(组)负责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村(组)负责人”未包括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实际工作中,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也是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重要力量,建议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村(组)负责人”修改为“村(居)、组负责人”。
三、关于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支撑,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表述。
四、其他修改
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该款关于“迁入地”“迁出地”的表述应与本条第一款衔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迁入地”“迁出地”分别修改为“新居住地”“原居住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二次审议稿第五条中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时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登记主体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由于上述内容已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因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44261097254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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