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出台监督办法 优化规范性文件“生产线”
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及时制定出台该怎么办?日前,《重庆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试行办法鼓励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步实施,这意味着“配套不及时”等问题将从制度层面得到规范。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介绍,该试行办法共15条,主要对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以及对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各阶段涉及的工作作出了规范,重点对法规通过后的督促措施、动态清理、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第三条明确了制定时效的原则;第四条至第七条,对立法推进过程中提前谋划和研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工作予以了明确,重点是落实责任部门;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对督促措施、制定要求、制定时限、备案审查、其他监督形式等予以了细化规范。这些制度设计,旨在从立法前、中、后各阶段推动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落实。
邹钢表示,规范和推动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工作,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实施效果。
试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配套规范性文件是指为保证法律法规实施,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针对专门事项制定的与法规配套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第九条规定,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要求,有效实施法规中的各项规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要求,制定单位未能在期限内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一般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先听取专项说明。
同时,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在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工作中的职责。
比如,第八条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制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应当分别建立法规配套制度工作台账,加强对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督促。
第十二条规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应当建立健全配套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制和管理台账,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规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在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以及实施其他监督工作中,结合实际督促有关方面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在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监督工作中,可以建议市政府有关方面报告上一年度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相关清理工作情况。
据了解,“配套不及时”是今年3月至10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法规配套规定开展专项审查时发现的3类问题之一。为了优化规范性文件“生产线”,推动问题有效有序整改,市人大常委会转化工作成果,探索加强备案审查与立法工作协同发力,将“问题整改、规范管理、制度建设”有机融合,出台《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监督办法》。这一做法通过立法和监督“双管齐下”,建立起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查、督办全过程监督机制,也加强和改进了立法、监督工作的运行制度和长效机制。
记者|宋婷婷
编辑|朱苗 常畅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3816100227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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