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新法解读 > 正文

对《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2-03-0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现就《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打造内陆开放战略高地。为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并明确提出设立金融法院。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维护金融安全,提升我国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目前重庆市、四川省法院审判工作情况来看,设立金融法院的基础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一是具有较好的审判基础。近年来,两地法院在完善金融审判规则、推进金融审判改革、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成立了金融审判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成立金融审判庭。二是具有较好的审判人才队伍基础。目前,重庆市、四川省法院从事相关领域审判工作的法官1600余名,审结了力帆系24家公司票据系列案、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四川汇通担保庞氏骗局案等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是有足够的案件数量支撑。近年来,重庆、四川两地金融活动日趋活跃,涉金融案件逐年大幅增长,并且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两地中级法院受理的相关金融案件年均达到9600余件。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

  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重庆市范围内,以及四川省属于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包括:1.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2.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3.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5.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6.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案件管辖范围仅是原则性意见,《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二)关于成渝金融法院的监督

  成渝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重庆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成渝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成渝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此外,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三)关于成渝金融法院的法官任免

  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决定(草案)》明确,成渝金融法院院长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成渝金融法院法官从现有经验丰富的优秀金融审判、民商事审判或行政审判法官中选任,也可探索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中公开选拔。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案件管辖。《决定(草案)》提出,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重庆市范围内,以及四川省属于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涉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考虑:一是重庆市绝大部分区域均已划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渝金融法院管辖重庆市范围内的所有涉金融民商事、行政的一审、二审案件,可以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提高金融审判质效,也有利于重庆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较高等金融风险问题的防范化解和集中处置。目前,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均管辖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涉金融民商事、行政的一审、二审案件。二是四川省内相关金融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双城经济圈范围之内,未列入双城经济圈的阿坝、甘孜、凉山、攀枝花等市州涉金融案件较少,且地理位置偏远,因此,从便于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的角度考虑,《决定(草案)》只将四川省属于双城经济圈规划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案件纳入成渝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三是因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辖,如其管辖范围包括刑事案件,将涉及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运行机制的调整,情况较为复杂,故目前暂管辖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不包括刑事案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金融案件跨省级区域管辖目前未有先例,无经验可循,目前《决定(草案)》提出的案件管辖范围也是对跨省管辖模式的探索。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审判工作情况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发展建设需要,适时调整完善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

  (二)关于配套措施。为确保成渝金融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成渝金融法院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提高促进金融改革发展和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参谋能力。

  《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2/2d1ff02d5cbc4f48a84c40706c2ccb2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