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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法治根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发布时间:2022-02-19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摄影/新华社记者 金良快

  与时俱进,是制度常青的重要品格。

  走过六十余载不凡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取得丰硕成果,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强调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

  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对四部人大制度的基本法律进行修改,将实践中的新经验新成果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更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全国人大“一法一规则”迎30多年来首次修改

  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人大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分别于1982年和1989年制定,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中具有独特地位。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这是两部法律施行30多年来的首次修改。

  两部法律的修法工作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定程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鲜明体现“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重要理念,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筑牢“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堡垒,修改后的两部法律均就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作出多处修改。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明确全国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增加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将“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写入法律。

  体现改革成果,全国人大组织法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及职责的相关规定,并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总结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召开全国人代会的实践经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组织“精简版”会议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社会各界指出,修改全国人大“一法一规则”,是进一步推动人大工作法治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自我完善、自我建设的生动实践,展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机与活力,对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巩固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保证全体人民更好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完善制度程序,推动常委会议事质量效率“双提升”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于1987年制定、2009年修改。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迎来第二次修改,12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点和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修正草案充实“总则”内容,增加“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关规定。

  增加规定专题询问这一监督工作的创新制度,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草案明确,常委会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修正草案还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适当增加会议频次、创新会议形式、优化会议组织安排、改进会风会纪、完善议案审议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进一步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全面反映了近年来常委会的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符合新时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修改地方组织法,制度建设再“升级”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作出规定。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制定,历经5次修改。2021年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修正草案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草案还明确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责任,增加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此次修法除了拟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还从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职权的相关规定。例如,拟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规范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等。上下限分别增加10名,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广泛性。

  草案还专设一节,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并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有关规定。草案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突发事件跨部门协调指挥和区域协同立法等内容作出规定。

  有评论称,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工作制度,对于加强地方政权机关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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