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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知新 | 人大报道规范用语要牢记

发布时间:2022-02-1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一

  “省×届人大×次会议”“省政协×届×次会议”这两个会议名称中“×届”“×次”的位置不同,不要写错。“两会”一词因使用较广,可不加引号。“十二五”“十三五”均应加引号。

  

  二

  不要随意使用简称和略称。“政府工作报告”不要简写成“政府报告”。

  

  三

  “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政协委员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错。“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四

  “审议”与“讨论”

  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而政协委员“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委员同时进行这一活动,可并称为“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有的代表、委员在审议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使用“学习”“领会”等词汇,这与代表、委员的职责不符,新闻报道中应避免使用。正确的用法是“审议”或“讨论”。

  

  五

  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是由人大产生的,对人大负责,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不要说“人大要积极帮助呼吁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产生人大请求或者劝说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解决问题的误解;正确的表述是“人大要依法解决或督促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

  “参政议政”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报道中涉及政协委员时,可使用“参政议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报道中涉及人大代表时,不能使用“参政议政”,可使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代表、委员”并提时,最好把“履行职责”与“参政议政”写全。

  

  七

  在同一届次会议上,政协委员的“界别”不要写为“届别”。“届”是从时间上说的,指的是十一届、十二届、上一届、本届等;“界”则是针对委员的工作领域分类而言,如“经济界委员”等。

  

  八

  “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表述

  人大常委会没有“常委”这个职务而只有“委员”,“×××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表述应写为“人大常委会委员×××”。

  

  九

  “组成人员”与“委员”

  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其组成人员不仅包括委员,还有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因此,在报道中不能说“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委员们……”,正确的表述应为“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十

  人大代表的职务停止问题,要使用“终止”的标准表述。代表法规定代表资格终止的有关情形。

  

  十一

  “法制委员会”与“法工委”

  法制委员会是省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法制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简称“法工委”。法制委员会的负责人称“主任委员”;法工委的负责人称“主任”。

  

  十二

  法律名称加标点符号的问题

  (一)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但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

  (二)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使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

  (三)人大代表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全称。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

  

  十三

  “权力”与“权利”

  权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职责范围内一定的强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依法赋予的,因此,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力”,而不要写成“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同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要写成“行使权利”。“权力”可构成“权力机关”“权力部门”等词组,而“权利”则不能。“权利”一般用于个别,如“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十四

  新闻稿中对人物一般使用“职务+姓名”的表述方式,而不使用“姓名+职务”的表述。人代会报道中,应尽量使用“代表”身份,即“××代表”。

  

  十五

  关于称谓

  “普通代表”的称谓有违代表平等的精神,“父母官”的称谓缺乏法治精神,均不要使用。

  

  十六

  报道中不要炒作“议案大王”“一号议案”等,要重点报道议案的质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rdzs/521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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