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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着力激发创新活力

发布时间:2022-02-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特邀嘉宾:

  王腊生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吕小鹏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夏正芳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赵旗 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2022年1月1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条例对知识产权的促进、保护、服务与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营造更好创新生态,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规定了哪些政策措施?有哪些特色和亮点?本刊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作全方位的解读。

  1.据了解,《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是全国首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请介绍一下,这次条例的立法背景?

  王腊生:条例也是我省省级层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第一部综合立法,出台条例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是践行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苏时提出,要着力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践行总书记的要求,江苏应当以率先基本建成知识产权强省为总体目标,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在全国前列。机构改革后,我省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职能仍分散在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版权、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整体谋划和统筹协调性还不够。制定知识产权地方综合性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是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当务之急。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解决发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随着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创新主体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转化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能力、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急需破解。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2.知识产权客体包括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其管理和保护职能涉及多个部门,条例在修改过程中,是如何协调处理各部门之间关系的?

  王腊生:确实,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众多、涉及面广,机构改革后,我省重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实现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相对集中管理,知识产权监管和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为明确各部门职责,条例规定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商业秘密促进和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并将以上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这样的界定既符合立法规范,又明确了责任主体,提升了行政管理效能。另外,为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谋划和统筹协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

  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接着市场,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纽带与桥梁。因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运用非常重要。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吕小鹏:在常委会一审过程中,委员们普遍提出,草案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力度不大、配套举措不够。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对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构建知识产权促进政策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机制,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客体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为高质量创造提供政策支撑。二是促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明确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和开放许可等制度,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通过赋予完成人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方式,推动创新成果转化运用。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鼓励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基金,引导社会基金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四是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放宽职称申报条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课程体系。

  4.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众多,我们注意到,条例有多处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作出规定,据悉,这也是条例的创新和亮点,可否具体介绍一下?

  赵旗:江苏拥有众多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有效发明专利量约占全省发明专利拥有量的五分之一。这些优质高校资源是我省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江苏实际,创新制度设计,在条例中规定:一是明确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鼓励对技术类科技成果技术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二是要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规定科研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披露职务科技成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活动。三是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作出约定;但是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旨在解决“不想转不敢转”的问题。四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对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旨在解决科研人员“不会转”的问题。

  5.条例强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那么,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体作了哪些规定?

  吕小鹏: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按照国家“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总体要求,条例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探索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二是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指导机制,规定省、设区的市知识产权部门可以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交由有承接能力的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办理。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员等制度,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三是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对容易被侵权的注册商标和版权加强保护,规定电子商务、展会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四是完善执法保障机制。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和专利重复侵权行为,省、设区的市知识产权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法明确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规定侵权物品处理方式。

  6.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复杂挑战,在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夏正芳: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都作了规定。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了详细规定:一是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信息。二是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的必要措施。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三是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自采取有关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公示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7.展会是展示创新成果和开拓产品市场的主要场所,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阵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参加展会的方式推销自己的产品,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尤为突出。请问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夏正芳:为了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条例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展会主办方、承办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在本省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参展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核查;明确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程序、快速解决方式以及涉嫌侵权参展产品的处理措施;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配合行政、司法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处理等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二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并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三是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的必要措施。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声明、不能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8.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条例自今年4月26日起就将施行了,实施后,作为省知识产权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实施条例呢?

  赵旗: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贯彻。通过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扩大条例社会知晓度;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编写条文解读,明晰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情形,及时围绕重点条款持续开展解读,组织学习培训,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严格执法。二是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条例规定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为了确保把条例贯彻落实到位,我们要认真对照条例,全面梳理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尽快制定一批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相关文件的废改立工作。三是创新监管手段。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合作,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在涉案线索和信息核查、重点商品流向追踪、重点作品网络传播、知识产权流转、侵权监测与识别、取证与存证等方面,推动知识产权治理创新。四是加强研究评估。对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搜集典型案例,适时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及时向制定机关报告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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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sy/jd/202202/t20220210_5348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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