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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主要制度与创新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并就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切实实施民法典发表了重要讲话。作为民法典编纂具体工作的参与者、亲历者,我们备受鼓舞和激励。以下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自己参加民法典编纂具体工作的感受,谈一些认识和学习体会。 

  一、三个“五”见证本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历程

  回顾本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历程,可以用三个“五”加以概括:

  一是第五次启动。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在这部民法典之前,党和国家曾经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1954年第一次、1962年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民法起草工作,由于刚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法制建设处于重启阶段,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彭真、习仲勋等领导同志深入研究后,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逐步积累、总结、提高。1980年修改了婚姻法,之后陆续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后来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十届全国人大之后,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我国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时代要求,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心愿和期盼。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三个草案,对编纂工作提供明确要求,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基本遵循。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5年3月正式启动本次民法典编纂工作,这也是我国第五次启动民法的制定工作。

  二是前后历时五年。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本次编纂民法典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之后与民法总则“合体”,成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从2015年3月至2020年5月,本次编纂工作前后共历时5年,历经十次常委会会议、两次全国人代会的审议,终于顺利完成。

  三是在五月份颁布出台。受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本在今年三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推迟至今年五月召开,这也使民法典意外与“五”再次结缘,在五月份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并顺利通过。

  回顾本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历程,我们的一个切身体会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之所以能够顺利完成,最根本的原因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决策和坚强领导,这是民法典编纂成功的最根本保证。

  二、把握好民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

  编纂民法典不同于制定普通的民事单行法律,必须把握好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

  第一,编纂式立法。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在编纂的具体工作上,要做好适当的立、改、废:一是“立”,就是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事立法的新诉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以填补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空白。二是“改”,针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的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三是“废”,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商事法律共有32部。其中,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的内容都已纳入民法典中,所以不再保留,将随同民法典的施行而同步废止,其他23部法律将继续保留,与民法典并行实施。

  第二,法典化立法。法典化立法的最大特点是成体系、系统性强,是一个体例科学、结构严谨、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整体。为此,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中,必须对现有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使之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民法典的总则编与分则编、分则各编之间必须和谐有序、相互衔接:首先,在条文的内容方面不能有矛盾、冲突的问题;其次,在语言表述,甚至标点符号的使用方面也要讲求全典统一,同一个意思,不能在不同的编、不同的章采用不同的表述,也不能在同一种情形下使用不同的标点符号等。

  第三,民事基本法立法。我国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商法同属于一个部门法,称为“民法商法”。我国现有的32部民法商法,包括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海商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中,哪些需要纳入民法典中规定?哪些还作为民事特别法存在?我们在编纂工作中,秉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把握好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这一立法定位。民事基本法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单行法,其所规范的内容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符合上述“四性”的法律规范,可以纳入民法典中规定;不符合的,可以继续在民事特别法中作规定。

  三、民法典的主要制度与创新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总字数达106600余字。民法典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监护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事责任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担保制度、人格权保护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收养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这些都是民商事法律中的基础性规范,为调整各种民事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同时,民法典在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时代特点,进行了很多制度创新,这里主要谈以下十个方面:

  (一)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典相比民法通则,有两个方面的重大创新:一是主体分类。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通则采取的是公民、法人二元结构;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吸纳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元结构,将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二是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四种类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人的类型日益多样化,出现了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基金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组织,不能被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种类型所涵盖。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分类予以进一步完善,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同时建立特别法人制度,以涵盖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类型,是法人制度的重大发展。

  (二)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民法典将各类民事权利进行系统梳理、整合集成,可以说是一部权利法典。民法典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权利制度作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一是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每个人的体面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参与。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要求,民法典单独设一编规定人格权制度,加强人格权保护,是一个制度创新,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总的考虑是,着眼于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民法角度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的种类、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人格权益的保护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新的权利类型,如隐私权、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以及居住权等。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客体,规定权利人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专有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既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又同行政管理有密切关系,民法典在总则编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中作出基本规定,同时分别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对相关知识产权作出具体规定。

  (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目前居民小区管理存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作决议表决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小区内违法行为管理难等问题。针对这“四难”问题,民法典予以积极回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职责,降低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的表决比例要求,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对小区内发生的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在实施中,对小区的治理要体现业主共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小区里的事,除了居民依法共同决定涉及业主权益的事项外,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也要依法积极介入小区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增加规定居住权。物权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用益特权,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规定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旨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

  (五)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为了便利企业融资,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扩大担保合同范围,明确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删除有关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制度空间;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等。

  (六)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喜欢的购物方式。为此,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求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规范格式条款合同,加大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格式条款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强势一方,而另一方通常是消费者,属于弱势一方。为了保护消费者等弱势一方的权利,避免因格式条款合同中的“陷阱”而权益受到损害,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八)增加规定四类典型合同,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典型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和群众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各种合同。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为适应现实生活需要,民法典增加规定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4种典型合同,使典型合同的数量增加至19种。

  (九)完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基础上,以保障人民群众婚姻家庭权利和财产继承权利,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对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一是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删去现行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的规定,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以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二是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三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四是完善收养制度,取消被收养人14岁以下的限制,规定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增加规定收养评估制度和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五是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十)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加强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三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事件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四、切实实施好民法典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民法典实施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民法典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作为立法工作者,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落实好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实施好民法典作出我们的贡献:一是以民法典规定的制度和规则为基准,对与民法典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区分不同情况,对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进行统筹研究。二是结合民法典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法理论研究,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三是做好民法典的宣传普及工作,积极宣传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规定的主要制度,讲好当代中国民法故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法意识,为民法典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文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9/ca7a2d35a15845a8bc21c869abc90eb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