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工会法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完善工会的基本职责、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体现党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有诸多亮点。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工会法还关注到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引发广泛关注。近日,本社记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新修订的工会法的亮点进行解读。
积极回应新业态发展
工会法第三条的修改,引发了广大新业态从业者的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工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和之前相比,新修订的工会法增加了“社会组织”概念。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冬梅介绍,本次工会法修订增加的“社会组织”可以理解为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外的一切用人单位。这一修订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工主体类型更全面、更准确。
此外,新修订的工会法第三条还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冬梅认为,新修订的工会法新增第二款主要与近年来新业态的迅速发展密切相关。她表示,新增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新业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使工会覆盖面突破了“用人单位职工”这一传统范围,这不仅是工会成员上的重要变化,也将催生新的工会组织形式。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董青梅介绍,2021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的通知》,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突破了劳动关系作为入会前提的限制。本次工会法修改将这些试点工作制度化,且明确入会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适应了数字化时代就业形态的变化。
“工会法的修改,在法律层面上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和加入工会提供明确依据,也明确了工会组织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董青梅说。
董青梅认为,工会法将新业态劳动者纳入工会组织,使其在工会支持下,逐步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它在维护新型业态企业发展前提下,不失时机地推动对劳动者各项权利的保护、援助和救济。从这个层面看,工会法在平衡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协调劳动关系上升为常态化机制
工会法第六条的修改也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新修订的工会法第六条在工会基本职责中增加了“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张冬梅表示,这一修改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工会的基本职责,强调了“维权”和“服务”并举,两者不可偏废。
此外,新修订的工会法第六条还在“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后增加了一个“等”字,将原规定中的“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更改为“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对此,张冬梅认为,新修订的工会法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式后增加“等”字,既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严谨性,也为后续变革预留了空间。
董青梅对此表示认同。她表示,工会具有协商的优势和经验。即工会除了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这样的长效性劳资风险疏解机制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外,还要尊重基层和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群众活力。“等”字,在立法中是一个概括性语言,表示“列举未定”,为将来逐步扩大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方法预留了通道,对工会未来的创造性工作方法预留了空间。
“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工会参与国家治理大有可为,特别是在‘源头治理’方面,可以不断提升预防调处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的水平,维护劳动领域安全稳定;可以加快智慧工会建设,借助互联网平台,将管理、协调、监督等职能,前置并嵌入企业劳动关系签订环节,针对不同工人群体送去工会特别的关注、帮助和关爱。”董青梅说。
张冬梅认为,新修订的工会法将“协调劳动关系”修改为“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将协调劳动关系上升为一种常态化机制,强调工会的最终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最终目的是一致的,这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法律用语更精准化
此次工会法修改,还有多处法律用语修改。例如,工会法第二十三条,将“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修改为“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这一用词的变化,既体现了立法规范用语的严谨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又反映了工会在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中,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张冬梅说。
张冬梅介绍,“提请”指向上级提议并请求批准或同意,适用范围一般是下级对上级,一般在政府向同级人大、司法部门进行的提议、请求、建议时使用,属于正式用语。“请求”一般在民事关系中进行使用,工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向政府行使提议、建议权,用“提请”更恰当。
工会法第二十九条修改后变为新修订工会法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删去“可以”,增加了“依法”两字。
刘冬梅表示,这个修改是典型的法律要求上的强化和精确化。“可以”带有任意性,义务主体不作为通常不会产生法律后果,但改为“依法”后,凡是法律规定了的服务项目,义务主体必须提供。
张冬梅表示,这一条的修改,既强调了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是其基本职责,又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进行有效衔接。(记者 庄德通)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1/ec98db0240c943a9b59e4eb832b5ea7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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