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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印花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重庆、广西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建议,按照减税降费的要求,支持创新发展,鼓励知识产权实施应用,建议降低知识产权转让税目的税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所附税目税率表中“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三。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税目税率表将“买卖合同”税目界定为“动产买卖合同”,超出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购销合同”税目中纳税人仅限于生产经营者的限定,实际上扩大了纳税人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将应税证券交易界定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相关证券,在表述上不够周延,不能涵盖继承、赠与等不在证券交易场所内转让证券的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第十二条中规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可能导致线上和线下交易活动税负不公平,建议进一步细化区分;有的提出,个人线下交易活动通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可以对个人用户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实行免税,保持个人线上线下税负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免税规定限定为“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建议增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境外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应当在本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不宜笼统授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6/d79a0e4f9f244980852c0c135d4d39a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