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数据安全工作涉及面广,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规定中增加“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二是明确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数据安全风险分析预警等方面的统筹协调职能。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损害国家核心利益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罚,建议完善草案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时,对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行为规定严格的处罚。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在大力推进公共服务数字化发展的过程中,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享受应有的公共服务造成障碍,建议增加有针对性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不得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应当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加强政府、企业、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维护、政务数据的存储加工,很多都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建议强化受托方的数据安全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加大对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行为的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违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修改完善。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6/a2292e20dfa743febe23b01fa6aa330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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