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托,就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作说明。
一、修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修改科技进步法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党中央把创新作为一项国策,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依靠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强国,需要跟进修改科技进步法,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和行动,以更好引领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
(二)修改科技进步法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进入新时代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在科技进步领域的突出表现,是高质量发展需要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的矛盾。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构建新发展格局,都迫切需要科学技术提供有力支撑。通过修改科技进步法,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按照“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战略方向,加强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运用法治力量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动新阶段高质量发展。
(三)修改科技进步法是应对百年变局、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科技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双重功能越来越凸显。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民生改善、国防建设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科技领域在创新能力、资源配置、体制机制、科技生态和创新环境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原始创新能力迫切需要提升,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激励和保障科技创新创造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修改科技进步法,就是要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上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集中力量攻克“卡脖子”技术瓶颈,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动我国从科技大国向科技强国的战略性转变。
(四)修改科技进步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保障。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2007年为适应当时国内外科技发展的形势变化作了重要修改。作为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科技进步法对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健康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实现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迫切需要与时俱进修改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效提升,以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二、修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过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聚焦“四个面向”,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修法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穿于修法工作全过程,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创新的核心地位。二是明确修法导向。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国家紧迫需要和长远需求,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三是遵循科学规律。把握科技立法特点,遵循科学研究、创新发展、人才成长、成果转化等规律,建立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四是突出改革开放。把科技改革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五是注重系统观念。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统筹衔接。
科技进步法修改是经党中央批准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项目。栗战书委员长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王晨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提出工作要求,艾力更·依明巴海、蔡达峰副委员长带队开展调研。2018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会同科技部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扎实有序推进修法工作。一是加强学习贯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跟进学习贯彻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使修法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紧密衔接、同向同行。二是广泛听取意见。赴地方、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科技界、产业界、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的相关议案建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专项报告,近百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深入研究论证。认真梳理修法中的重要问题,专门赴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部分高校深入开展研讨交流,召开科技、经济、法律、人文和管理领域专家参加的研究论证会,聚焦重点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同时,开展了对国内外科技创新政策法规的研究,为借鉴经验提供参考。四是密切协作沟通。草案起草过程中,与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多次沟通协调,与有关部门面对面深入交换意见。积极与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等加强联系沟通,他们前期介入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3月30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4月1日,王晨副委员长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听取了教科文卫委关于科技进步法修改情况的汇报。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科技进步法修改,在现行法律八章七十五条的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其中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三章,共计十一章一百零六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和指导方针
草案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建设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体现“四个面向”的战略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二)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草案增加“基础研究”一章,主要包括: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科学问题,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创新能力;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加强基础研究;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等(草案第二章)。
(三)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为更好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着力解决制约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难题,草案明确,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领域设立国家实验室,完善稳定支持机制;推进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形成体系化能力(草案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为积极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和突破瓶颈制约,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草案规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自主可控;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草案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五)完善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
草案规定,国家构建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充分有序流动;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转化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草案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六)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创新人才教育培养
草案总则中,增加了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的内容,强调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草案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建立健全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完善战略性科技人才储备;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促进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规定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草案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七)优化区域创新布局
草案新增“区域科技创新”一章,主要包括: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的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等(草案第七章)。
(八)扩大科学技术开放与合作
草案新增“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一章,主要包括: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国际科技资源开放流动,支持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合作研发,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草案第十八条、第八章)。
(九)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为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建设,草案规定,国家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诚信记录作为评聘、项目审批和奖励的依据;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机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并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草案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为更好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对培育和提高全社会科学意识与科学素养的作用,草案规定,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并对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予以鼓励和支持(草案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草案对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任务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责作出了规定(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
草案还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及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草案及上述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0c407a3dee7c4a32bb9a870afa3b40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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