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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黄河安澜推动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2-01-0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2月23日分组审议了黄河保护法草案。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制定一部科学、规范、有效的黄河保护法,有利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围绕草案中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法律责任等规定,与会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实行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为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草案设立了生态保护与修复专章。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强化相关规定,更好保护黄河脆弱的生态环境。

  窦树华委员指出,黄河的生态比较脆弱,一旦破坏就难以修复,因此要实行更严格的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堵住问题的源头,建议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禁止新建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的布置。

  吉狄马加委员说,黄河上游特别是水源涵养区,是生态非常脆弱的地区。草案规定,禁止在黄河上游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为更好保护黄河上游地区的生态,建议对一些所谓的高端旅游进入这些生态脆弱区作出明确限制,“因为黄河上游的干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是雪山冰川、高原冻土带、高寒草甸的集中区域,生态非常脆弱,如果对人的涉入不作限制,势必对源头的环境造成破坏”。

  “在黄河中游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等省区都有大量的矿山和采煤沉陷区,直接影响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议增加对黄河中游区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采煤沉陷区治理条款,开展相应的国土绿化和实施黄河防护林的内容。”卫小春委员说。

  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草案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明确了一些具体举措和鼓励性措施。

  吕薇委员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加强流域生态资源价值评估,建立流域内生态补偿和交易机制”。在具体的各章应该根据各章的特点,建立与各类生态资源相适应的保护、补偿和交易机制。

  刘修文委员指出,现阶段黄河流域上下游之间、各地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尚未达成,补偿方案对相关者利益的兼顾程度还需提高。草案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主要是“指导、协调,引导和支持”等举措。建议进一步加大力度,明确在黄河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基于水量水质同步考核和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计量的跨省和省内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高虎城委员说,应当约束和激励并重,既要在水资源保护利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建立硬约束机制,也要充分调动地方保护、治理黄河的积极性,在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上优化制度设计。

  科学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一些委员在审议时建议,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更好落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条件的要求。

  窦树华建议,全方位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科学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节水方案,建立节水考核与水量分配挂钩的水资源配置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形成谁节水谁受益的良性循环。

  矫勇委员说,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建议认真考虑这一规定。黄河流域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地方,降雨量东多西少,而且是干旱易发地区,现在水资源的供水率已经占到地表径流的80%,在这种状况下,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的难度非常大。尤其是大旱之年,要保粮食安全、保经济稳定、保能源生产,大量的燃煤电厂分布在黄河流域,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保障生态用水可行性。所以,建议还是用“优先城乡居民,统筹生产和生态用水”这一传统说法,更加实事求是。

  “在节水措施方面,除了限制用水定额外,更应大力发展城市再生水回用,建议制定黄河流域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杜小光委员说。(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5521203b50024497b217a77ce32124d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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