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有关单位、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调研,并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草案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选择权,建议明确进行在线诉讼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二、修正草案第三条规定,部分民事案件二审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有的单位、专家提出,为更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民事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
三、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的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司法实践中,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审限不够而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授权改革试点允许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一个月审限,实践效果较好,建议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修正草案第十一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被告要求答辩的,期限为七日,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举证期限不得超过七日,确有困难经申请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案件,在举证和答辩方面均没有特殊规定,与普通程序案件相同。该条对当事人的答辩、举证期限均作了缩减规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删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该条规定。
五、修正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等程序和裁判文书内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小额诉讼程序位于“简易程序”一章中,该章已规定了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小额诉讼案件,没有必要再作重复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该款规定。
六、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有的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由于经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相关范围的扩大应当严格、谨慎,建议删除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还提出了一些涉及民事诉讼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这次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建议,适时再次启动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考虑做好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的衔接,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1月2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和有关地方人民法院,就修正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总结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经验,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方面对现行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司法质量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更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修正草案较好体现了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试点经验,重点突出,规范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尽快出台。与会人员还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有的意见已经予以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ba0edda840674b34a59fdf6c250a38b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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