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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总

发布时间:2021-12-04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11月19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很好,人力资源是个非常大、非常好的产业,怎么把这个产业激活,需要加大对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制度创新,进一步放宽、用活人力资源政策,政府要赋能市场,市场要为人才强桂、产业振兴服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出台条例很有必要,很重要,很及时,广西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源,条例的出台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广西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能够有助于解决市场统一性的问题,市场要素的流动性的问题和市场运行的规范性、根本性的问题。
二、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部门职责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发展、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乡村振兴或农业农村部门,强化支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工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
(二)关于交流合作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引进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交流,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鼓励和支持举办国际性和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人力资源发展论坛、博览会等活动,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创新发展平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影响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规定引进国际化、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很好,这是扩大对外开放,另一方面能不能扩大走出去,发展面向东盟的人力资源服务业。
(三)关于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档案服务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两条的内容存在交叉重叠,建议整合。
(四)关于服务与监管
条例草案第五章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监管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还要对新模式、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监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的成长。
三、建议增加的内容和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我区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这一特殊群体的就业创业,要加以重点考虑。易地扶贫搬迁小区有很多贫困户存在就业问题,特别是五六十岁的人群就业比较困难,如何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要给予特殊的服务、帮助和支持,要和社会建设委在审议报告中提到的退役军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一样,纳入到条例草案的重点考虑范围,既体现广西自己的特色,也是应对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就业难、稳定难、增收难严峻形势的现实需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条例草案。除人力、劳动力外,还应多挖掘人才资源,特别是乡土人才资源,要增加专章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关于服务机构的条文多,关于人才的吸引、培养条文少。人力资源市场的主体是人才,要针对吸引人才增加相应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增加对营利性人力资源机构职能的规定;二是增加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加强对劳动者的技术培训的条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支持各类人才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的条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总书记来广西提到出租车司机、快递小哥等灵活就业人员,是广西的一个重要的群体,所以这个条例的主体应该还要服务,应该在条例草案中高度重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像部门文件,不像法规。条例草案要理清楚人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之间的关系。人力资源市场不是只配置低端劳动力,人力资源侧重在资源可以开发、可以利用,人力资源市场又是可以细分中介市场、劳务市场、人才市场等。要针对如何进一步开发利用广西人力资源优势作出规范。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2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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