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进入二审 完善食品浪费定义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初审。
周光权说,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审稿对草案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一审稿规定,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有些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上述定义比较原则,建议表述得更具体一些,也要有利于引导理性消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二审稿修改为: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等。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有关执法主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明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处罚。
一审稿规定,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提出,“标准化饮食”的表述不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二审稿作以下修改:明确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人民日报记者 张天培)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4/1e212dbc2ac145a594bc90fca5d1d8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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